發行日期(大寫):數字必須大寫,大寫的字是零、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例如:2005年8月5日:2005年8月5日。
在填寫月份和日期時,如果月份是壹、二、十,日期是壹至九和壹、二、三,應在其前面加零;如果是11日到19日,前面要加“壹”。
比如2月12,應該寫成0.2月12日:10 10月20日,應該寫成0.10月20日。
擴展數據:
支票的使用:
1.轉讓支票可以通過背書轉讓;現金支票不能通過背書轉讓。
2.支票的付款期限為十天(自簽發支票之日起,如遇節假日,到期日順延)。
3.支票的簽發日期、大寫和小寫金額以及收款人姓名不得更改。其他內容不正確的,可以劃線更正,並加蓋預留銀行印鑒之壹的證明。
4.支票遺失,可以向付款行申請掛失止付;銀行不會接受掛失前的付款。
5.當出票人簽發空白支票或其印章與銀行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時,銀行不僅要退還支票,還要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的百分之二。
6.《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辦法》(銀發1997393號)第壹百二十五條出票人簽發空白支票、印鑒與銀行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的,銀行應當予以退票,並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
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的百分之二。對於多次簽發支票的,銀行應停止簽發支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簽發空頭支票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114號)“壹、實施處罰的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簽發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的出票人予以行政處罰。《支付結算辦法》第125條、第239條規定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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