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聽信對方的話,先入為主,妄下結論,濫用職權,進行威脅,對自己的身體、心靈、名譽造成傷害。28號下午3點左右,壹個警察打電話給我,問我是不是在用翻墻軟件騷擾壹個叫曹的人。我說不清,說有充分證據證明我違反了xxx法律,第二天就被強制傳喚配合調查。我的態度非常激烈。最後發現,對方提供的證據只是運營商打印的通話清單,並不能證明是我打的電話,警方也沒有權力“傳喚”。29日,又有壹個警察打電話給我,說“對方證據很硬”,“所有證據都指向妳”,“妳能提供的短信轟炸記錄是妳自己寫的,導演的,演戲的”,“妳自己心裏有數”,“不要再壹意孤行,否則xxxxx”。最後結果只是虛張聲勢,無端潑臟水。
2.對類似情況的不同舉報人區別對待,雙重標準,存在明顯且明目張膽的偏見和包庇。在我兩次報警,兩次反映情況後,得到的答復都是“對方沒有違法,我們無法處理”,“我們不能聽信妳的壹面之詞,貿然和對方核實情況”,“妳不能證明消息是對方發的”,“對方說的只是氣話”。28日對方報案後,馬上打電話給我“定罪”,逼我“傳喚”;對方提供的通話明細是“硬氣證據”,而我給他們看的短信轟炸記錄是“所謂證據”,是我“自編自導自演”;我不確定收到的短信是對方發的,但我堅信收到的電話是我打來的。雙方的語氣和態度有天壤之別,聽信有明顯的偏頗,有失公平和公正。對方自稱“政府系統內部”,享有特權,很可能是公安系統的壹員。所以我有理由懷疑有故意偏袒和包庇的行為。光是調查對方的身份就不言而喻了。
3.忽略我舉報反映的情況,隨它去吧。25日報警,並如實向上門輔警反映情況。對方已經威脅到我的人身安全,但除了27日有人打電話詢問對方是否繼續騷擾外,沒有人聯系我告知處理進展和後續。從28號警察給我打電話的錄音來看,我完全有理由相信他不知道事情的來龍去脈,不知道我報了什麽案,很可能連我報了警都不知道。也有可能是直到28號打電話質問我,我才聯系對方核實我的騷擾。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反而要感謝對方向郭巷派出所報案,讓我反映的情況被順便稍微處理了壹下。
4.評判依據簡單草率,思路奇特,極不專業。除了在沒有確切證據的情況下,堅持認為是我騷擾了對方,導演了自己,其中壹個上了年紀的警察甚至說“妳學歷高,又擅長爭論,不可信”“妳看,對方電話關機,肯定是妳騷擾了我”“妳性格有問題,所以和別人發生爭執”。我不敢相信這些話出自壹個2020年的人民警察之口,僅憑主觀偏見和感覺,仿佛我還活在清朝。建議郭巷派出所的民警可以擺攤算命,除了算性格,還可以算出生年月。
5.信息不公開透明,極度敏感,習慣性推卸責任,糊弄舉報人。28號對方是配合調查還是主動上門報案,當初是誰受理了我的報案,我第壹次聯系對方是什麽時候,等等,都非常可疑。當我問警察怎麽才能收集到更有利的證據時,竟然說“我不知道,妳比我清楚”?不壹致的回應竟然是“妳理解有問題”?對案件詢問的回應是“妳不用管”“我們警察沒必要告訴妳該怎麽做”?並多次掛斷或故意不接電話。
我光明磊落,明辨是非。我歡迎對方立案調查,同時保留依法追究的權利,但我拒絕壹切形式的誹謗、中傷和恐嚇。成年人要為自己的言行負責,人民警察要全面、客觀、嚴謹、公正、公開。從這次經歷來看,我以後會盡量避免和垃圾人打交道,盡量避免給吳中區郭巷派出所添麻煩。除了浪費很多時間精力感情,沒有實質性的幫助,還會反過來被潑臟水?。
套用妳的話,妳“知道”什麽是事實,妳在做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