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壹條人民警察對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遇到其他危險情況的公民,應當立即施救;對於要求解決糾紛的公民,應當給予幫助;應及時調查和處理警察針對公民的案件。
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與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事業。
《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派出所執法執勤規範〉的通知》(2002)13號第七十六條在巡邏中發現未成年人有下列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勸導並采取相應措施:
(壹)在公共* * *場所;
(二)離家出走或者逃學的;
(三)深夜在公共場所逗留或者在街頭遊蕩的;
(四)進入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公共娛樂服務場所;
(五)有其他不良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