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紀年方法是以農歷為基準,平年是12個月354天,閏年是13個月384天,導致二十四節氣和日期不壹致。也就是說,立春的壹天不是固定的某壹天。所以有些農歷年(正月到臘月)沒有立春,而有些年份有兩個立春。鑒於這種情況,民國初年,將節日“春節”定在農歷正月初壹。這樣就不會出現有的年份有兩個春節假期,有的年份沒有春節假期的現象。但由此引發的問題是,春節(農歷正月初壹)較公歷變化較大,但不如立春節氣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