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2007年6月5438+00停止執行,相關法律暫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001年6月6日國務院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2001年6月3日國務院令第305號公布,自20011年6月6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5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2006年6月6日國務院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6月6日起施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房屋拆遷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相互配合,保障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拆遷人應當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