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擺攤設點、兜售商品、雜耍等經營活動;
(二)取土采石、堆放雜物、晾曬衣物、躺臥、露宿、乞討;
(三)張貼、塗寫、懸掛、拋撒各類廣告和宣傳品;
(四)攀爬、移動、刻劃、塗抹、侵占或損壞公共設施;
(五)砍伐、攀援、雕刻樹木,采摘瓜果花卉,踐踏、損壞草坪和植被;
(六)隨地吐痰、嚼口香糖、便溺、亂扔垃圾、焚燒樹葉和垃圾;
(七)在湖泊、噴泉等觀賞水域捕魚、遊泳、洗衣服,向水體排放汙水、傾倒汙物;(八)捕捉、傷害鴿子和野生動物,捕撈水生動植物,攜犬入園;
(九)算命、酗酒、賭博、尋釁滋事或者從事淫穢、色情、暴力活動的;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壹)擅自占用公園用地,改變公園用地性質或者破壞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的,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修建各類建(構)築物和臨時設施的,限期拆除,恢復原狀,按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處以罰款;
(三)擅自舉辦公共活動的,處以1000元罰款;
(四)車輛未經許可進入公園的,處以100元罰款。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並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壹)擺攤設點、兜售物品、雜耍等經營活動的,可處以2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
(二)在街上取土采石、堆放雜物或者躺臥、露宿的,可以處5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
(三)亂貼、亂塗、亂掛、亂拋各類廣告、宣傳品的,限期恢復原狀,可處100元罰款;
(四)攀爬、移動、刻劃、塗抹、侵占或損壞公共設施的,可處以20元至200元罰款;
(五)砍伐樹木的,按樹木補償費的3倍處以罰款;攀爬、雕刻樹木、采摘瓜果花卉,或者踐踏、損壞草坪、植被的,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損害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處古樹名木補償費10倍罰款;
(六)隨地吐痰、嚼口香糖、便溺、亂扔垃圾、焚燒樹葉和垃圾的,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七)在湖泊、噴泉等觀賞水域捕魚、遊泳、洗衣服或者排放汙水、傾倒汙物的,處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八)捕捉、傷害鴿子和野生動物或者捕捉水生動植物的,處以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九)攜犬入園的,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十)從事算命等迷信活動的,處以5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