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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公園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淄博市人民公園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淄博市人民公園(以下簡稱公園)的範圍為:張店區柳泉路西側路緣石以東;西至王新路、朱龍河、西門通道;南至青團西路北側路緣石;北至人民西路南側。第三條凡進入公園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園的管理。淄博市人民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管理處)承擔公園的具體管理工作,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第五條公園管理處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加強對公園內園林植物、古樹名木、水體、設施和環境衛生的管理。第六條公園管理處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和警示標誌,維護公園正常秩序,保障人身安全。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園用地,不得改變公園城市綠化規劃用地,不得破壞公園的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不得修建與公園性質無關的各類建築物和臨時設施。確需占用或改變土地及設施使用性質的,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八條公園內的宣傳、展覽、演出等公共活動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重大活動須經市政府批準。舉辦的活動應當健康文明,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壞公園綠化、景觀環境和各種設施。第九條公園管理處應當加強車輛管理。除老、幼、病、殘人員使用的專用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公園,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均停放在停車場或指定地點。第十條進入公園應當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和景觀。第十壹條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擺攤設點、兜售商品、雜耍等經營活動;

(二)取土采石、堆放雜物、晾曬衣物、躺臥、露宿、乞討;

(三)張貼、塗寫、懸掛、拋撒各類廣告和宣傳品;

(四)攀爬、移動、刻劃、塗抹、侵占或損壞公共設施;

(五)砍伐、攀援、雕刻樹木,采摘瓜果花卉,踐踏、損壞草坪和植被;

(六)隨地吐痰、嚼口香糖、便溺、亂扔垃圾、焚燒樹葉和垃圾;

(七)在湖泊、噴泉等觀賞水域捕魚、遊泳、洗衣服,向水體排放汙水、傾倒汙物;(八)捕捉、傷害鴿子和野生動物,捕撈水生動植物,攜犬入園;

(九)算命、酗酒、賭博、尋釁滋事或者從事淫穢、色情、暴力活動的;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壹)擅自占用公園用地,改變公園用地性質或者破壞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的,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修建各類建(構)築物和臨時設施的,限期拆除,恢復原狀,按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處以罰款;

(三)擅自舉辦公共活動的,處以1000元罰款;

(四)車輛未經許可進入公園的,處以100元罰款。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並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壹)擺攤設點、兜售物品、雜耍等經營活動的,可處以2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

(二)在街上取土采石、堆放雜物或者躺臥、露宿的,可以處5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

(三)亂貼、亂塗、亂掛、亂拋各類廣告、宣傳品的,限期恢復原狀,可處100元罰款;

(四)攀爬、移動、刻劃、塗抹、侵占或損壞公共設施的,可處以20元至200元罰款;

(五)砍伐樹木的,按樹木補償費的3倍處以罰款;攀爬、雕刻樹木、采摘瓜果花卉,或者踐踏、損壞草坪、植被的,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造成古樹名木損害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處古樹名木補償費10倍罰款;

(六)隨地吐痰、嚼口香糖、便溺、亂扔垃圾、焚燒樹葉和垃圾的,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七)在湖泊、噴泉等觀賞水域捕魚、遊泳、洗衣服或者排放汙水、傾倒汙物的,處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八)捕捉、傷害鴿子和野生動物或者捕捉水生動植物的,處以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九)攜犬入園的,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十)從事算命等迷信活動的,處以5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