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和國土資源、建設、城管、公安、文化、文物、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公園管理工作。第五條公園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確需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市園林綠化、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六條公園需要改建的,改建方案應當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按有關程序報批。第七條公園內的樹木、花草及其他綠化設施,由公園管理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保護和管理,不得隨意砍伐或毀壞。
公園內的古樹名木、文物古跡,由公園管理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格保護和管理。第八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行業質量標準,養護管理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並達到標準。第九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公園內湖泊等水體的保護和管理。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圍堵或填埋水體。第十條公園內的園林建(構)築物或者其他遊覽、休息、欣賞設施,由公園管理單位負責維護,不得擅自改變。第十壹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設置必要的安全設施和警示標誌,維護公園正常秩序,保障遊客人身安全。第十二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公園內的衛生管理,保持環境整潔,並按規定標準設置衛生設施。第十三條公園管理單位和其他單位及個人不得在公園內設立與公園性質無關或者產生汙染的經營項目,已經設立的應當限期整改或者取締。第十四條公園內設置的商業和服務設施應當服從公園的規劃布局,與公園景觀相協調,並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經營者應當在公園管理單位指定的場所經營,不得擅自改變經營性質、變更經營場所或者擴大經營面積。
禁止在公園裏兜售物品。第十五條公園內各類遊樂設施應當按照公園規劃統壹設置,其技術和安全指標應當符合國家遊樂行業相關標準。經營者應當建立檢查、維護和預防制度,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範,防止事故發生。第十六條在公園內舉辦展覽、演出、娛樂等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舉辦的活動要健康文明。第十七條進駐公園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公園的各項管理制度,服從公園管理單位的統壹管理。第十八條公園管理單位根據公園的實際情況,在方便遊客遊覽公園的原則下,制定公園的開放和關閉時間,並開展公園服務的經營活動。第十九條遊客應當文明遊園,愛護公園的綠化和設施,遵守公園的管理規定。第二十條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攜帶犬只等寵物入園;
(二)翻越圍欄,擅自駕車(騎)進入公園的;
(三)擅自傷害動物、捕鳥、捕魚、打撈水生植物的;
(四)隨地吐痰、傾倒汙水、亂扔(堆放)雜物、果皮、便溺以及其他損害公園環境衛生的行為;
(五)擅自開挖采石,破壞公園景觀,在建(構)築物和各類設施上刻畫、塗寫,損壞公園設施;
(六)未經批準生火、露營;
(七)利用噴泉等水景洗澡、洗滌、進食;
(八)擅自張貼、懸掛廣告宣傳品;
(九)飲酒、賭博、乞討或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動;
(十)在樹上釘栓刻劃、攀援花木和采摘樹葉、花果、踐踏草坪;
(十壹)破壞水設施或者向水體傾倒垃圾和其他汙染物;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二十壹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擅自變更經營項目、變更經營地點或者擴大經營面積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在公園內的經營資格。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公園內銷售商品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