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經營者在壹百戶以上,流動攤販在五百戶以上的大型市場,必須設立市場管理機構。同時,可根據需要設置公安派出所、稅務所、金融服務所、市場服務部等管理服務機構,配置必要的安全消防設施。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侵占集貿市場的公共設施和商業服務設施。第十壹條經批準在集貿市場修建永久性商業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只能用於經營,不得挪作他用。第三章經營和貿易第十二條進入集貿市場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持有有關證件,向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機關登記,按照指定的地點、批準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經營,固定攤位,只準懸掛攤牌,佩戴統壹標誌。第十三條農副產品、工業品,除國家和省規定不準上市的外,均可上市。第十四條出售大牲畜,必須持有村民委員會的證明,並遵守國家有關牲畜檢疫的規定。第十五條銷售計量器具,必須持有技術監督部門的合格證。
*註:該條中“銷售計量器具必須經技術監督部門認證”的行政許可事項已被《石家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二批停止實施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及相關處罰和修改石家莊市地方性法規相關條款的決定》(發布日期:2005年7月27日,實施日期:2005年7月27日)停止。第十六條在集貿市場行醫,必須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證。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使用的農業機械、舊自行車、舊機動車或者貴重舊物資,必須持有關證件,到指定的市場出售。第十八條從事食品和餐飲的經營者,必須持有食品衛生許可證、健康證,按規定著工作服。
食品經營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和《河北省城鄉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條例(試行)》的有關規定進行。第十九條上市商品應當按照規定明碼標價。國家、省、市有規定報價的商品,執行規定的報價;有浮動價格和最高限價的商品,不得超過浮動價格和最高限價;國家放開商品價格,隨行就市,買賣雙方討價還價。第二十條進入集貿市場的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管理,文明經營,公平交易,依法繳納稅費。第二十壹條商品交易必須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和標準計量器具。第二十二條下列項目不準上市:
(壹)反動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二)有毒、有害、腐爛變質的食品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產品及其制品,以及國家和省規定不準經營的食品;
(三)中藥材以外的藥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國家和省規定不得上市的其他項目。第二十三條嚴禁賭博、驗字、算命。第二十四條嚴禁缺秤、欺行霸市、哄擡價格。第二十五條嚴禁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第四章管理和服務第二十六條集貿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和監督檢查,提供信息咨詢等多種形式的服務,促進集貿市場健康發展。第二十七條集貿市場管理人員,要嚴格執法,廉潔奉公,遵守紀律,文明管理。
集貿市場應當公開管理人員、辦事程序、工作紀律、收費和處罰標準,接受群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