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占用別人的其他東西,別人的其他東西:這種情況不涉及被測試者的利益好壞,而是問別人,或者別人的其他東西。那樣的話,準入原則就是最後關鍵的人或者最後關鍵的事。
(1),為他人用神的原則是根據他人之間的關系來決定用神。比如《加減布衣》的婚姻篇:男人占有女人,不論父母親友,都是以金錢為目的;女占男,都是以官為神。
比如問老公的哥哥吉兇,把哥哥當神,而不是官鬼當神。
(2)利用別人其他東西的原則:以其他東西為神。比如父母已經問過孩子找工作的事,已經花錢委托別人了。視情況而定,這個占蔔的重點是財和官。
問君父仕途,以官鬼為神。當然,問父母吉兇,還是要把父母當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