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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5月4日,中央發出《關於清理減租和土地問題的指示》。

中共中央關於清理減租和土地問題的指示

(1946年5月4日)

根據嚴同誌最近從各地來的報告,在山西、河北、山東、華中各解放區,都有廣大的群眾運動。在反奸、清算、減租減息的鬥爭中,直接從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實現“耕者有其田”。群眾情緒高漲。群眾運動深入的地方,土地問題基本上已經解決和解決了。

有些地方,運動的結果甚至做到了“均田制”,所有人(包括地主)都分到了三畝地。

另壹方面,壹些漢奸、士紳、惡霸、地主逃往城市,咒罵解放區的群眾運動。中間有人懷疑。黨內有些人認為群眾運動太過火了。

在這種情況下,我黨不能不采取堅決的政策,堅決地支持群眾直接實行土地改革的行動,並且有計劃地領導群眾,以便根據群眾運動發展的規模和程度,迅速地實現解放區的土地改革。

在群眾運動面前,各地黨委不要怕普遍改變解放區的土地關系,不要怕農民獲得大量土地而地主失去土地,不要怕消滅農村的封建剝削,不要怕叫罵地主,不要怕中間派壹時的不滿和動搖。相反,我們必須堅決支持農民的所有合法要求和正義行動。批準農民已經獲得和正在獲得的土地。

漢奸、士紳、地主的叫罵,應予駁斥;中間的疑惑要解釋,黨內的不正確觀點要教育。

地方黨委必須清楚地認識到,解決解放區的土地問題,是我們黨當前最基本的歷史任務;是目前所有工作中最基礎的環節。我們必須以最大的決心和努力來發動和領導當前的群眾運動,以完成這壹歷史任務。並根據以下原則,對當前的群眾運動給予正確的指導。

(壹)我黨應廣大群眾的要求,堅決支持群眾在反奸、清算、減租、減息、退租、退息的鬥爭中向地主取得土地,實現耕者有其田。

(二)堅決用壹切手段吸引中農參加運動,使他們獲得利益。他們決不能侵犯他們的土地。任何土地被侵犯的人都應該設法歸還或補償他們。整個運動必須贏得包括富裕中農在內的所有中農的真正同情和滿意。

(三)富農的土地壹般不會改變。例如,在清算退租的土改時期,如果由於群眾的要求而必須侵犯,就不應該給予沈重的打擊。應該區分富農和地主,在保留自耕農部分的同時,強調減租。如果打擊富農過重,很快就會影響中農,影響解放區的生產。

(四)抗日軍人和抗日幹部的家屬屬於地主階級,對抗日戰爭時期在解放區和國民黨統治區同我們合作而不反對* * * *的開明紳士等人,應慎重對待,妥善照顧。壹般應采用調解和仲裁。壹方面要說服他們不要拒絕群眾的合理要求,自動采取開明的態度。另壹方面要教育他們記住這些人抗日或抗亡國是有功勞的,給他們多留些地,給他們留點面子。

(五)對中小地主的生活應給予相當的照顧,對中小地主的態度應區別於對大地主、豪紳、惡霸的態度,應采取調解、仲裁的方式解決其與農民的漁爭。

(六)集中力量堅決打擊漢奸、地主、惡霸,徹底孤立他們,取出他們的土地。但仍應給他們留下維持生計所必需的土地,也就是給他們食物。對於屬於中農、貧農、窮人的漢奸、士紳、惡霸所利用的走狗,應采取爭取區別的政策,促使他們坦白悔過,不要侵占他們的土地。他懺悔之後,也要給他應得的好處。

(七)除了罪大惡極的漢奸的礦山、工廠、商店外,壹切富農地主所辦的商店、作坊、工廠、礦山,均不得侵犯,應予保存,以免影響工商業的發展。不能用解決土地問題的方法來對付農村的封建階級和工商業資產階級。我們原則上區別對待封建地主階級和工商資產階級。有些地方錯誤地用清算農村封建地主的方法來清算城市的工廠和商店,應該立即停止,否則會造成很大的後果。

(八)除犯有十惡不赦的罪行,要求判處當地人民死刑的漢奸和公敵外,應支持人民的要求,經法庭審判後正式判處死刑。壹般地說,應該采取寬大的政策,以減少反動派的借口,防止人民被孤立。反奸清算是必要的,但也不能太廣泛,以免引起群眾恐慌,給反動派以進攻的借口。

9.我們必須爭取壹切可以受教育的知識分子,給他們學習和工作的機會。只要開明紳士和其他黨外人士,或城市中的自由資產階級分子贊成我們的民主綱領,不論他們還有多少缺點,或對目前的土地改革表示懷疑和不滿,都應繼續和他們合作,不拋棄他們中的任何壹個,以鞏固反對封建專政的統壹戰線,爭取和平民主。對於逃跑的地主等人,要讓他們回家,給他們壹條生路。即使他們中的壹部分人回家去擾亂解放區,讓他們回家去受群眾監督也是有益的。這樣就可以減少城市中反對群眾的力量。

(十)當地群眾尚未動員解決土地問題的,應迅速動員解決,必須在今年年底以前全部或大部分解決,不能拖到明年。但在鬥爭中必須全面貫徹群眾路線,成熟起來,真正發動群眾,由群眾自己解決土地問題。絕對禁止用反群眾路線命令主義的辦法,包辦代替,送禮解決土地問題。

(11)群眾創造了各種解決土地問題的方法。例如:

(a)沒收和分配屬於大叛徒的土地。

(二)減租後,地主自願賣地,佃農優先獲得土地。

(C)由於減租後農民的租佃權得到保障,地主仍然自願將70%或80%的土地分給農民,試圖收回20%或30%的土地用於自我耕種。

(D)在清算租金、占用、負擔和其他不合理剝削時,地主向農民出售土地以償還債務。農民通過上述方式獲得土地,大部分獲得地主書寫的土地契約,基本解決了農村土地問題,與內戰時期解決土地問題的方式有很大不同。用以上方法解決土地問題,讓農民站在合法理性的立場,各地根據不同對象采用。

(十二)運動所得的果實,必須公平合理地分配給貧苦烈士遺屬、抗日戰士、抗日幹部及其家屬、無地或少地的農民。農民公平合理地取得土地後,應鞏固其所有權,發揚其生產積極性,使其勤儉節約,以發展家庭和事業,從而提高解放區的生產。土地問題解決後,凡是因勤勞、節儉、管理好而致富的人,都要保證自己的財產不受侵犯。因此,不應該有無休止的清算和鬥爭,這將阻礙農民的生產興趣。有些人遊手好閑,遊手好閑,要教育他們搞生產,改善生活。

(十三)在運動中和土地問題解決後,應註意鞏固和發展農會和民兵,發展黨的組織,培養和提拔幹部,改造區鄉政府,教育群眾為保衛所占土地和民主政權,為國家民主化而鬥爭。

(十四)在政權不鞏固,容易被破壞的地方,壹般不要發動群眾要求土地,即使減租減息,也要慎重,不要和中心區壹樣,以免造成紅白對立而被破壞。但在條件允許的地區,就另當別論了。

(十五)各地黨委應根據上述原則,自由地發動和領導解放區的群眾運動,堅決地解決土地問題。只要我們能遵守上述原則,把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農村人口(約百分之九十二是農村中的雇農、貧農、中農、手工業者和其他窮人,約百分之八是地主和富農)保持在我們黨內,保持廣泛的反封建統壹戰線,我們就不會犯冒險主義的錯誤。相反地,如果我們能夠解決幾千萬人口的解放區的土地問題,將會大大鞏固解放區,大大促進全國人民的國家民主化。但是,如果我們不能遵循上述原則,對運動給予正確的指導,如果我們侵犯中農的土地,或者對富農打擊過重,或者對應該照顧的人給予必要的照顧,就會使農村群眾發生分裂,就不能把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口留在我們黨內,就會孤立貧農、雇農和我們黨, 我們將增加地主和城市反動派的力量,群眾的土地改革運動將受到極大的阻礙,這將極大地阻礙群眾。 因此,說服群眾和幹部遵守上述原則,對群眾是有益的。

(壹六)因此,各地必須召開幹部會議,總結經驗,討論中央指示,向全黨幹部發布和解釋中央指示,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執行中央指示的計劃,大量動員幹部,短期訓練幹部,派幹部到新的地區去做這項工作。同時向黨外人士作必要的和適當的說明,指出這是百分之九十以上人民的正當要求,符合孫中山的主張和CPPCC的決議,對各種人和地主富農都有相當的照顧,所以應該贊助農民的要求。同時,各地要教育幹部,特別是區、鄉幹部,發揮生產黨員為人民服務的精神,不要利用領導地位獲得太多利益,引起群眾不滿,轉而向幹部爭取。如果發生了這樣的鬥爭,就應該勸告幹部采取公正的態度去解決問題,以免脫離群眾。

(十七)1942年中央土地政策決定,正確發動群眾運動,支援了近年來的抗日戰爭。但是,由於清算減租運動的發展和深入,實際上我們目前不得不按照群眾的要求作出重要的改變,雖然不是全部,因為減租政策並沒有完全取消。

(十八)各地應根據這壹指示,以飽滿的熱情和善意,教育和糾正黨內土地問題上的右傾和左傾,領導群眾為完成土地改革和鞏固解放區的群眾基礎而鬥爭。(原《關於土地農民的重要文件》由中國中央統戰部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