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槍支、彈藥、彈藥或相關設備、配件及仿制品;
2.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用於制造易燃易爆物品的相關化學品;
3、毒品、麻醉藥品、原料、化學品、成癮藥物、吸食工具及附件;
4.反動的、破壞國家統壹、主權和領土完整的、破壞社會穩定的、涉及國家秘密的、擾亂社會秩序的、宣揚邪教和迷信的、宣揚宗教和種族歧視的或者有關法律、法規禁止出版發行的圖書、音像制品、錄像、文件和資料;
5.人體器官和遺體;
6.用於竊取他人隱私或秘密的軟件和設備;
7.流通中的人民幣、偽造、變造的貨幣和印刷設備;
8、麻醉註射槍及相關產品;
9、走私、盜竊、搶劫等非法收入;
10、能使他人暫時喪失抵抗力、意識模糊的內服或外用化學物品,以及含有黃色、淫穢內容的商品和信息;
11,文物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
(二)發布下列商品或信息的,每次扣12分:
1,撬棍、弓、弩、飛鏢等可能用於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刀具和管制器具;
2.衛星信號地面收發器;
3.偽造或者變造政府機關的文件、證件、公章或者只能由國家機關或者特定機構提供的服務;
4.未經許可發布的奧運會、世博會、亞運會等特許商品;
5、賭博設備和作弊工具;
6.可用的發票、其他可用於報銷的票據以及開具此類票據的服務;
7.精神藥物、麻醉藥物、毒性藥物和放射性藥物;
8、粉狀、液體女性壯陽產品;
9.國家保護動物的活體、肢體、皮毛、標本、器官及其制成品,國家二級以上保護動物的滅絕動物和化石;
10,身份證及身份證驗證設備;
11.可能用於侵犯他人信息的黑客軟件、教程和書籍。
(三)發布下列商品或信息的,每次扣六分:
1,可接受的證券、政府發放的消費券及相應的購買和推薦服務;
2、軍服、標誌和軍警專用品;
3.帶有宗教和種族歧視的相關商品或信息。
4.有毒化學品、農藥及相關信息;
5.煙草專賣品;
6.用於預防和治療人類疾病的藥品、血液制品或者醫療器械;
7.個人隱私信息和企業內部數據;
8.國家保護的植物及其產品;
9.不具備生產資質或者不符合國家、地方、行業、企業強制性標準的生產企業生產的商品;
10,各類短信發送設備及軟件;
11.開鎖工具、開鎖服務以及相關教程和書籍。
(四)發布下列商品或信息的,每次扣2分:
1,可能用於規避交通管理的商品;
2.未經授權的募捐商品;
3.未經允許公開發行的圖書、音像制品,如國家正式考試的答案;
4.發行時有銀行賬戶信息的銀行卡;
5.非法網絡服務,如非法軟件或密碼破解和檢索;
6、特種酒、軍酒、自制酒;
7.偽造、變造數碼商品進行全新銷售;
8.權威質檢部門或者生產企業認定、公告或者召回的商品,國家明令淘汰或者停止銷售的商品,商品本身或者外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認證標誌、成分和含量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商品,過期、失效、變質的商品,含有* *籽的食品、調味品、護膚品等成品;
9、制作毒品、易燃易爆物品的方法、書籍;
10,利用電話線對DC饋電照明;
11,國家禁止發行的集郵品,未經郵政行業管理部門批準生產的集郵品,1949年以後發行的含有“中華民國”字樣的集郵品;
12,算命、超度、風水、修行等封建迷信服務;
13,壹卡多號,帶破解功能的手機卡貼;
14,外掛和私服相關的網絡遊戲;
15,官方已停止運營的遊戲卡或平臺卡產品;
16,虛擬彩票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