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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已經去世20多年了,如果證明是夫妻。

父母已經去世20多年了。如果證明他們是夫妻,可以用結婚證來證明。

第二,如果沒有結婚證,可以拿著父親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去婚姻登記處要求領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壞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或者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發。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核實,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辦結婚證、離婚證。”

夢見壹個去世20多年的長輩在夢中死去,並不代表好壞!關鍵是什麽意思!問題的關鍵是妳爺爺在妳潛意識裏是什麽意思!我在乎妳,我愛妳什麽的!妳自己想想吧!夢只是人潛意識的壹種表現,不用擔心!可能妳太依賴家人了吧!最近可能會有開銷,需要家人支持!家裏有人會不同意為什麽會夢到妳爺爺。也許老人生前更愛妳!

我侄子能繼承20多年前去世的五保戶留下的房子嗎?1.如果五保戶生前留下遺囑或遺贈協議,指定我侄子繼承,我侄子可以繼承。

2.如果五保戶生前沒有留下有效的遺囑或者遺贈協議,我侄子是繼承不了的。

如果我侄子生前多照顧五保戶,他要求適當繼承。

五保戶的遺產按五保戶協議辦理,或歸集體所有。

夫妻幾十年突然去世,怎麽證明是夫妻關系?結婚幾十年了,應該有結婚證。

主能告訴妳怎麽做嗎,妳需要證明嗎?、

如果妳不告訴我們,我們不知道該怎麽辦!

我夢見我把已經去世20多年的奶奶的照片放大後想念她。開始高清掃描老照片,打印出來掛在家裏,燒香燒紙紀念,保平安。

養父母像養子壹樣要20多年的贍養費怎麽辦?協商不成的,提交法院解決。

根據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三十條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應當向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支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賠償收養期間發生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補償收養期間發生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我現在未成年,女。我和老公怎麽證明夫妻關系未成年?。。。來自經歷過的人的建議。。。雖然我知道妳不會聽。。。。學生時代的愛情總是美好的,可以走到壹起。至少從我學生時代遇到的情況來看,沒有壹對情侶能成功的走在壹起。如果妳要堅持,我還是希望妳們能互相珍惜,互相理解,共同努力,共同進步。在最好的年紀,最美的年華,把最好的自己給對方,才能領結婚證,幸福生活。

20多年的夫妻,老公沈迷妓女,卻無法原諒他。妳想離婚嗎?妳好!我建議妳離婚。不要讓他把艾滋病弄出來害人!這樣的人自己不悔改,別人也改變不了他。不要對這段感情戀戀不舍,這也是他胡作非為的原因。拿著,謝謝。

夢見搶劫壹個已經死了20多年的人。妳好!

這是我壹直用的壹篇文章!但是大多數都能接受這個答案!

獻給妳和所有那些曾做過夢並解釋過夢的人:

比如道教~西方占星術...都在幫人解夢!

假設有兩個人幫妳解夢!壹個人的解釋就是好夢!而且對方還說不好!

那妳應該開始相信那個了?太在意夢裏所謂的暗示了!

只會讓妳在以後的生活中陷入好與壞的陰影!

大部分宗教都勸善止惡!主要是給人帶來精神寄托!

佛教裏主要強調的是修身養性,註重因果!建議基督徒~不要談論~怪力的困惑!包括抽獎~解夢~算命或者運氣計算~運氣變化!還有邪靈!辟邪...!

夢就叫夢!就是可以千變萬化!

現實中不可能的事情!夢裏都有可能發生!

重要的是妳做夢後的態度!

我想說的是,今天妳可以做夢了!

明天妳可能會夢見自己!駕駛航天飛機進入外層空間!

所以不管是從科學角度還是從宗教角度!看夢!

只要妳能壹直善良!多好的行為啊!

別管這個夢預示著什麽。

就當是妳自己的電影吧!!

每個人都喜歡聽好聽的音樂!

同壹個問題~可能有多個答案!擔心的是回答的人不知道自己是不是真的知道!

這不是有害的嗎?

所以敞開心扉吧!別管它!誰沒做過奇怪的夢!

如果真的有人會解夢{我指的是現代人} ~我也鼓勵他們相信!因為吉兇是可以預測的~可以作為以後行動的參考!但是我已經接近宗教幾十年了!我還沒遇到敢說自己懂解夢的人!這就是我勸人的原因!理性看待夢!!

我也相信有些夢是有暗示的!但不是每個夢都有提示!

人生有那麽多夢想~何必為壹些夢想而煩惱!對不對?

希望妳明白我的意思!不要太在意好奇夢裏的那些東西!

隨緣~把心放下!可以自然的生活!過得舒心!

希望能幫到妳!

祝妳!

幸運!如意!

身體健康!

Chu2978

明朝南方沒有阿彌陀佛。

Ps:最後建議妳~不管別人的解決結果是什麽?希望妳能理性對待夢想!!

如果夫妻在壹起20多年沒有結婚證,沒有孩子,女方和別人結婚領結婚證合法嗎?女方後來的婚姻是合法的,之前的“婚姻”本質上是同居關系。

如果是在1994年2月之前同居,並且符合當時婚姻的本質要求,那麽第壹次婚姻就是事實婚姻。這個時候女方就涉及重婚了。男方可以起訴法院確認女方第二次婚姻無效。

壹、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釋(壹)》的相關規定:

1.第五條規定,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的未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

2.第六條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壹男壹女,壹方死亡,另壹方作為配偶主張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可見,只有在1994年2月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之前,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且已符合婚姻本質要求的,才視為事實婚姻。否則就不是事實婚姻。

第二,妳的問題涉及事實婚姻的認定。原則上,當初沒領證,後來又沒領證的,都算同居。

1.如果同居發生在1994年2月之後,女方後來的婚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

2.女方面前的“婚姻”本質上是同居關系。

解除同居關系時,男女雙方應當協商。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其實解除同居時,財產分割的原則和婚姻是壹樣的。即同居前的個人財產歸個人,同居期間的財產原則上是* * *同壹財產,分割時壹人壹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