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公安、衛生、環保、林業、農牧、文化、綜合行政執法、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早市夜市的管理工作。
早市所在的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早市的日常監督管理。第五條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早市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編制早市設置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六條需要占用城市道路開辦早市的,其經營場所的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經營場所使用權的招標拍賣由早市夜市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早市夜市經營場所使用權招標拍賣的具體條件和程序,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條早市必須依法經市政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開業。第八條早市實行誰投資、誰受益、誰經營、誰管理的原則。第九條早市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不妨礙道路交通、行人和消防安全;
(二)不得影響城市市容和道路景觀;
(三)不影響園林綠地和公共設施的完好;
(四)不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
(五)有寬敞、平坦、便於維護秩序和清理的場地。第十條早市夜市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遵守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建立市場經營、管理、服務、治安、消防、環境衛生等制度;
(三)在市場內設立投訴點,設置合法合格的免費復檢計量器具;
(四)制止市場經營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和其他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或者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壹條早市開放時間為7: 00,關閉時間為9:00;夜市20: 30開門,次日淩晨2: 00關門(均為北京時間)。
早市經營者應當在閉市後30分鐘內組織場地清理,確保場地整潔、交通暢通。第十二條在早市夜市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經營者),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並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第十三條經營者經營的商品必須擺放整齊,明碼標價。第十四條在早市夜市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準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不合格的計量器具;
(二)不準以次充好、以假亂真、摻雜摻假、缺秤;
(三)不準發行非法、盜版和淫穢出版物;
(四)不準賭博、驗字、算命、行醫、賣藥;
(五)不準踐踏綠化樹木和損壞、汙染公共設施及彩色路面;
(六)不亂扔垃圾,亂倒汙水。第十五條在早市夜市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持有衛生許可證、健康證,設置亮證經營;
(二)食品及其輔料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三)直接進口的無包裝食品應當存放在清潔的設施內,銷售時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貨,防止食品汙染;
(4)必須使用壹次性可降解環保餐具或消毒餐具,不得使用壹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不得現場清洗餐具;
(五)從業人員必須穿著整潔的工作服,保持個人和經營場所的清潔,汙水和垃圾應傾倒在指定的衛生設施內;
(六)有符合衛生要求的加工、包裝、儲存食品和食品原料的場所和設施;
(七)燒烤爐竈應當使用清潔能源和無煙煤並配備簡易消煙設備,其他餐飲爐竈應當使用電、液化氣等清潔能源,嚴禁散裝燃燒原煤;
(八)其他有關食品衛生、環境衛生和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