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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是著作權法中的作品嗎?

網站的網頁通常涉及文字、圖像、音樂、動畫、界面(版面設計、版面編排)和網頁源程序,具有很強的視覺藝術效果。網頁創作者能否對其網頁主張著作權保護,網頁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裁判規則1。網頁的版式設計不能受著作權保護——上海袁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訴上海藝洋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案的實質:網頁在內容選擇和編排上表現出獨創性的,可以作為匯編作品保護,但匯編作品是以系統方式呈現的信息的集合,僅表現出獨創性選擇或編排的網頁版式設計不能作為匯編作品保護。由於網頁的版式設計不屬於著作權法對作品類型的規定,很難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這些並不構成作品的內容。如果抄襲或剽竊行為損害了競爭秩序,則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禁止。判斷涉案行為是否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關鍵在於涉案行為是否損害了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市場競爭秩序。案例編號:(2016)73鐘敏278號上海審判庭: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資料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編》第6輯2019(總第136輯)2 .算命服務網站屬於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銅陵某文化公司訴合肥某信息公司、深圳某網絡科技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的實質:網站經營者提供的算命服務是違背科學、理性、宣揚愚昧迷信的行為,由此產生的網頁是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原審法院: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來源:人民法院報2065438+2009年8月7日第3版3。原創的、可復制的網頁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上海帕夫洛文具有限公司訴上海向異文具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權糾紛案:網站網頁存在較多的公共領域因素。但其首頁除了壹般公司網站首頁常見的欄目和結構元素外,在屏幕色彩、內容選擇、顯示方式、布局等方面體現了獨特的創意,呈現出壹定的視覺藝術效果,具有獨創性和可復制性,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審判庭: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來源:知識產權審判指南2015第2期(共26期)司法觀點1。網頁是設計師智力成果的體現,通常具有美感和可復制性。網頁是網站的基本元素,是承載各種網站應用的平臺。網頁是用超文本標記語言編寫的基本文檔,以數字形式存儲在計算機的存儲設備中,通過網絡瀏覽器以文字、圖像、聲音及其組合等多媒體效果顯示在計算機的輸出設備中,並可以各種形式復制。從形式上看,網頁是基於文字、圖案、藝術、照片等創造性和非創造性信息材料的特定信息集合。,是根據設計師的創作意圖和創作思路來選擇或安排的。網頁壹般分為主頁和二級頁面。首頁就是網站的首頁,也就是妳點擊網站地址時出現的頁面,二級頁面就是首頁下面的頁面。對於企業,尤其是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來說,網站是企業在互聯網上的門戶,是展示企業形象、介紹產品和服務、反映企業發展戰略的重要途徑。因此,企業會投入壹定的財力和人力來設計網頁,力求使企業網頁不僅具有實用功能,有助於企業運營,還具有樹立企業形象的宣傳功能,風格獨特,定位準確,具有壹定的美感。可見,網頁不是現有元素或資源的簡單堆砌和疊加,而是設計者在綜合需求和分析的基礎上創造的智力成果。此外,網頁存儲在服務器中,可以通過網絡傳輸、復制和打印,因此具有可復制性。(摘自:宋建寶主編:《互聯網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劄記》,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版,第48頁)2。網絡作品不是編譯作品。由於網頁的電子數據載體形式和內容成分豐富多樣,不能歸入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特定作品。之前,網頁作品應該屬於什麽樣的作品?目前仍有“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作品”、“匯編作品”等觀點,但目前司法實踐中對此問題有兩種處理方式。壹種是將網頁作品歸類為匯編作品進行保護;壹種是將網絡作品歸為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九)項規定的其他作品進行保護。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4條的規定,將若幹作品、作品片斷或者不構成作品的資料或者其他材料匯編而成,並且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屬於匯編。匯編作品是以系統方式呈現的作品、數據或其他信息的集合。“集合作品”理論認為,網絡作品是將零散的文字、圖案等作品和非作品的信息資料,按照壹定的思路進行選擇和整理,以數字形式固定在互聯網上,符合集合作品的概念和特征。具體來說,網頁是由壹系列的圖片、文字作品和視頻組成,經過制作者或設計者的原始選擇和布局,成為壹個完整的統壹體。將網頁作為匯編作品保護,並不妨礙對其組成部分,如視頻、圖片、文字作品等的版權保護。,且部分內容不符合構成作品的標準或屬於公有領域,不影響整體作為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而且司法實踐中也有很多有用的案例來衡量網絡作品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權的保護。筆者認為,網頁作品和傳統的組裝作品雖然有相似之處,但還是有區別的。相似之處如下:(1)兩者都是不同信息資源(作品或非作品)的組合;(2)編排手法具有獨創性,具有壹定的創作高度,體現了作者(設計者)的個性、價值觀、審美情趣等個體特征。區別在於:(1)集合作品基本都是相似作品(文字或美術等)的集合。),即使有少數其他類型的作品,也只是裝飾性或解釋性的,作品的最終形式是統壹的,而網頁作品是文字、美術、動畫特效等不同信息資源的集合。,而且所有的信息元素都同樣重要,所以帶給觀者的視覺體驗和傳統作品是不壹樣的,很難統壹為壹。(2)匯編作品從各種信息資源中選取有意義的內容,受眾能夠感知和接受,而網文作品選取的信息資源有壹種難以言喻的感覺,受眾觀看時可能無法直觀感知;(3)匯編作品對於各種信息資源的編排有著壹致的原則,作者的個人傾向貫穿於每個信息片段的選取,而網頁作品由於實用性和技術手段的原因,會呈現出各種風格的混合。因此,筆者更傾向於認為網頁作品屬於多媒體作品的壹種。所謂“多媒體”,是指“由計算機程序驅動,結合數字文字、圖形、聲音和動畫,並能被用戶以交互方式訪問的產品”。目前很多商業網站的網頁設計目的都是為了實現商業模式。為了滿足個性化的需求,不同的客戶可能會看到不同的網頁,網頁的設計也比以前越來越靈活。所以把網頁歸類為組裝作品只會遠離其原本的概念內涵。但鑒於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了八種形式的作品,即文字作品和口頭作品、音樂、戲劇、民間藝術、舞蹈作品、美術、攝影作品、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樣及其說明、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計算機軟件,在現行立法框架下,網絡作品可以歸入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九)項規定的其他作品進行保護。在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少判決沒有認定網頁為匯編作品,而是根據著作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作品基本概念的規定,直接認定原創網頁為作品。此外,對於嵌入商業模式或特定功能的網頁,當整個頁面無法滿足原創性要求時,也可以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而不壹定僅限於著作權法的保護。(摘自:宋建寶主編:《互聯網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劄記》,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第49~51頁)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修訂)第三條本法所稱著作權。(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四)藝術和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紙、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修訂)著作權法第二條所稱作品,是指在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來源:法新原標題:《法律講堂網站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