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單位)關於幼兒教育改革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
第十壹條幼兒園應當認真貫徹原國家教委《幼兒園工作條例》和教育部《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積極推進學前教育改革,擺脫“保姆式”教育模式,防止“應試教育”的消極因素向學前教育滲透,全面實施素質教育。要尊重兒童的人格尊嚴和基本權利,為兒童提供安全、健康、豐富的生活和活動環境,滿足兒童多方面發展的需要;尊重兒童身心發展的特點和規律,關註個體差異,使兒童身心健康成長,促進體智德美等全面發展。
第十二條幼兒園應當建立促進教師專業水平不斷提高的機制。要鼓勵教師立足教育實踐,開展日常教研活動,不斷提高自身素質。教育部門要建立社區和家長參與幼兒園管理和監督的機制,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加強對幼兒園教育實驗和科學研究的管理和指導。禁止在幼兒園從事違反教育規律的實驗和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