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
第四條規定,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四條規定,合夥協議應當由全體合夥人協商壹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五條規定,訂立合夥協議、設立合夥企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九條規定,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擴展數據:
合夥企業的禁忌
1,哥們合夥,敵人解散。中國最常見的企業聚散模式——公司成立之初,合夥人用親情和忠誠處理相互關系,制度和股權要麽不確定,要麽模糊。企業做大後,制度越來越重要,利益開始引起重視。所以“排位席位,分金銀,論榮辱”,企業要麽緊張內耗,要麽梁山好漢四散。
2.對社會關系的盲目崇拜。關系促進生產力,所以社會關系的建立和運用是商人必備的能力;但是,關系不等於生產力。如果把社會關系當成解決企業發展中壹切問題的靈丹妙藥,忘記了“打鐵還需自身硬”的道理,那麽企業就會本末倒置,災難遲早會降臨。
3.《空降兵》裏的迷信。據說“外來的和尚會念經。”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不要用“空降兵”,不要亂用“空降兵”,不要完全用“空降兵”。在這方面,中國企業吸取了太多的教訓,但總會有人忍不住做錯事:放棄身邊的人才,迷信遠方的大師。
4、企業支柱的裙帶化。中國式的組織,靠人控制人,而不是靠制度。源於農民征服國家的傳統,在信任危機加劇的當代商業社會泛濫,是中國以情感為紐帶的企業走向規範治理的主要瓶頸。
5.面子大於真理。面子是:我這樣決定了,全世界的人都知道;真相是:這個方向是曲折迂回的,很可能這條路走不通。愛面子的老板說:照做就是了,誰不執行就下課,玩到底。
6.商業迷信。羅盤神簽加占蔔,誠惶誠恐,測風水,測人才;香繚繞入寺,朝拜,求吉祥富貴。生意無情,性,誰來保佑?
7.認識人而不自知。看人的頭腦和頭腦,也要看妳自己。我從來沒有看清楚引領我進入這個行業的關鍵因素,壹部成功史,腦子裏全是糊塗賬。所以從來沒有壹個明確的戰略規劃:堅持什麽,改進什麽;如何創新,如何堅持。
8.缺乏習慣性信用。說話不算數,合同不算數,承諾不算數,這幾乎是中國商人部落最常見的景觀。在內部,規則和計劃不斷變化。今天變,明天變,後天變,不知所措。對外,合同承諾壹張廢紙,視情況塗抹、打折甚至撕毀,合作方壹去不復返。
9.土匪文化心態。私企老板,如山寨之王,生於清平之末,長於江湖之野,走的是土匪文化路線:關山寨之門,老子天下第壹;沖出山寨搶錢,撞墻拐個彎,看到裂縫就鉆。圖為沒有使命精神的幸福生活;既沒有長遠的經濟目標,也沒有成熟的文化理念。
10,階級鬥爭企業。企業內部可以平衡,但不允許鬥爭。“文革”告訴我們,最終失去的是企業的效率和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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