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農村土地上建設房屋,沒有土地規劃或者建設許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局)可以給予行政處罰。
包括拆除非法轉讓土地上的新建築和其他設施,並將土地恢復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也可以罰款。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
農村違法房屋認定標準
1.在耕地上建造的房屋:耕地只能用於種植糧食或農作物,不能隨意改變用途。
2.未經批準私自建造的房屋:農民必須先申請建房,所有手續完備後,方可動工。如果是未經批準而建的房子,就是違章建築,會被拆除並罰款。
3.超高建房:農民申請宅基地建房後,高度和寬度都不能超過規定標準。壹般來說,高度不超過三層,每層不超過3.3米。
4.未經批準建造的房屋:在農村建造房屋需要報批,然後進行審查。只有經過審批,有土地使用證和規劃許可證,才能建房。未經批準建造房屋也是違法的。
5.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亂改亂建房屋:不符合城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亂改亂建的房屋也屬於違法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