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合法使用或者經批準用於建造房屋(包括附屬房屋和院落,下同)的集體所有土地。
第五條
農村村民建房必須符合村莊和集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鼓勵自然村向中心村遷移,向山下遷移,向貧困社區聚集;鼓勵統建、聯建、配建公寓房,控制獨立房。嚴格控制用地規模,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符合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利用山坡地建房。如果確實無法避免,應設法滿足安全要求後再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