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尾礦開采和資源化項目應當進行采礦測量、安全預評價和采礦設計,采礦設計應當包括安全設施設計,並編制安全篇。
安全預評價報告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礦山安全設施的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采礦設計進行尾礦開采,並在尾礦開采過程中進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檢查,防止尾礦開采作業影響尾礦壩安全。
尾礦全部開采後未排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履行尾礦庫註銷手續。具體辦法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尾礦庫運行至最終設計標高或者不再排放運行時,應當在壹年內完成。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的,應當報經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後方可延期,但延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庫容小於65438+萬立方米、總壩高小於10米的小型尾礦庫關閉程序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實際制定。
第二十九條在尾礦庫運行至最終設計標高前12個月內,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尾礦庫閉庫前的安全狀況進行評價,並進行尾礦庫閉庫設計,閉庫設計應當包括安全設施設計,並編制安全專篇。
封閉式倉庫安全設施的設計應當經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閉庫尾礦庫工程安全設施驗收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尾礦庫已停止使用的;
(二)閉庫前的安全狀況評估報告已報相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尾礦庫閉庫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已經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四)有完整的閉庫工程安全設施施工記錄、竣工報告、竣工圖和施工監理報告;
(五)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壹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尾礦庫閉壩工程安全設施驗收申請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和材料:
(壹)尾礦庫場址所在行政區域的位置、占地面積以及尾礦庫下遊的村莊和居民;
(二)尾礦庫建設和運行時間及建設和運行中發生的主要問題及其處理措施;
(3)尾礦庫的主要技術參數,包括初始壩結構、築壩材料、堆壩方式、壩高、總庫容、尾礦壩坡比、尾礦粒度、尾礦堆積量、防洪排水類型等。;
(四)閉庫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及批準文件;
(五)閉庫工程安全設施設計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閉庫工程建設概況;
(六)閉庫工程安全驗收評估報告;
(七)閉庫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報告和竣工圖;
(八)建設監理報告;
(9)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尾礦庫閉庫及閉庫後的安全管理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對於解散或關閉破產的生產經營單位,關閉或廢棄尾礦庫的管理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投資者或其上級主管單位負責;沒有上級主管單位或者出資人不明確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本規定的要求和“分級屬地”的原則,進行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和驗收;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批準或通過驗收。檢查或驗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尾礦庫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檔案,記錄監督檢查結果、生產安全事故和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庫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生產行為。
第三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尾礦庫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接受相關舉報;對受理的舉報應當認真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管理,將尾礦庫事故應急救援納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