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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4.20李宗仁拒絕簽署的和平協議內容。

(1949年4月15日)

民國三十五年,南京國民政府在美國政府的幫助下,違背人民意誌,破壞停戰協定和政治協商會議決議,以反對中國* *產黨為名,發動了反對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全國內戰。這場戰爭已經持續了兩年零九個半月。全國人民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災難。國家的財力物力遭受了巨大的損失,國家的主權也受到了新的損害。全國人民對於南京國民政府違反孫中山先生的革命三民主義,違反其聯合俄國、聯合農工的正確政策,違反其革命遺願,歷來不滿。全國人民特別反對南京國民政府發動的史無前例的內戰和在政治、軍事、金融、經濟、文化、外交等方面采取的錯誤政策和措施。南京國民政府已經完全失去了全國人民的信任。在這次內戰中,南京國民政府的軍隊在中國生產者黨的領導下,被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的人民解放軍所打敗。基於上述情況,南京國民政府於2008年1月1日即38日向中國生產黨提議舉行停止內戰、恢復和平的談判。中國* * *產黨於同年1月14日發表聲明,同意南京國民政府的最後提議,並提出雙方和談的八項條件,如懲辦戰犯,廢除偽憲法,廢除偽法制,按民主原則整編壹切反動軍隊,沒收官僚資本,實行土地改革,廢除賣國條約,召開新的無反動派的政治協商會議,組成民主聯合政府,接受南京國民黨反動政府及其下屬各級政府的壹切權力等。因此,中國* * *產黨和南京國民政府各自派出代表團,全權進行談判和簽訂協議。雙方代表齊聚北平,確認南京國民政府應對這場內戰及其各項錯誤政策負全部責任,並同意成立本協定。

第壹

第壹節。為了分清是非,查明責任,中國生產方與南京國民政府(以下簡稱雙方)代表團確認,對發動和執行這場內戰負有責任的南京國民政府戰犯,原則上必須予以懲處,但必須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第壹項:壹切戰犯,不論是何人,凡能明辨是非,悔過自新,表明真心誠意,從而為中國人民解放事業的前進和國內問題的和平解決作出貢獻的,準予取消戰犯的罪名,從寬處理。

第二,壹切戰爭罪犯,不論是什麽人,如果頑固不化,阻礙人民解放事業的前進,不利於以和平手段解決國內問題,或煽動叛亂,都應受到嚴懲。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應該負責打倒叛軍。

第二節雙方確認,南京國民政府於38年1月26日開釋侵華日本戰犯岡村寧次將軍,並於同年1月31日將其他260名日本戰犯送回日本,是錯誤的。中國的民主聯合政府,即代表中國全體人民的新的中央政府壹建立起來,就應該以新的方法處理這個日本戰犯。

第二

第三節雙方確認廢止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十壹月南京國民政府召集國民大會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

第四條。中華民國憲法廢除後,中國國家和人民應遵守的根本法,應按新政治協商會議和民主聯合政府的決議辦理。

文章

第五條雙方確認廢除南京國民政府的壹切法律制度。

第六條在人民解放軍到達和接收的地區,在民主聯合政府建立之後,應立即建立人民民主法制,壹切反動法令應予廢除。

第四條

第七條雙方確認,南京國民政府所屬壹切武裝力量(壹切陸軍、海軍、空軍、憲兵、交通警察、地方部隊、壹切軍事機關、學校、工廠及後勤機關等。)應按民主原則改編為人民解放軍。《國內和平協定》簽署後,應立即成立壹個國家重組委員會,負責這項重組工作。改組委員會由七至九人組成,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四至五人,南京國民政府三至四人,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壹人為主任,南京國民政府壹人為副主任。在人民解放軍已經到達和接收的地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地區整編委員會支部。本分會雙方人數比例和主任、副主任的分擔與全國改組委員會相同。海軍和空軍的改組應各成立壹個改組委員會。人民解放軍進入和接待南京國民政府管轄地區的壹切事宜,由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以命令規定。當解放軍開進時,南京國民政府下屬的武裝力量無法抵抗。

第八條雙方同意,各地區的適應計劃將分兩個階段實施:

第壹項的第壹階段是集中分揀階段。

第壹,所有武裝力量(陸軍、海軍、空軍、憲兵、交警總隊和地方部隊等。)南京國民政府之下應該是中央集權。整編委員會原則上應根據各區實際情況,命令人民解放軍分階段到指定地點,在到達和接收地區集中整編,按其原序號、原編制、原編號。

第二點:南京國民政府下的壹切武裝力量,在人民解放軍到達和接待之前,應負責維持地方秩序,防止任何破壞活動。

第三,當人民解放軍到達並接管上述地區時,南京國民政府所屬武裝力量應根據整編委員會及其各支部的命令,進行和平交接,開往指定地點。在前往指定地點的途中和到達後,南京國民政府所屬武裝部隊應嚴格遵守紀律,不得擾亂當地秩序。

第四,南京國民政府武裝部隊根據整編委員會及其分支機構的命令離開原駐地時,原駐在當地的地方警察或保安部隊不得撤回,並負責維持當地治安,接受人民解放軍的指揮和命令。

第五,在南京國民政府所有武裝的開辦和集中期間,由整編委員會及其各支部和地方政府負責提供糧食、服裝和其他軍需。

第六點:南京國民政府所有軍事機關(從國防部到機關、學校、工廠、倉庫等。聯合後勤總部)、所有軍事裝備(軍港、堡壘、空軍基地等。)和壹切軍事物資,應根據各區實際情況,分區分期地交給人民解放軍及其地方軍事管制委員會。

第二階段是分區適應階段。

第壹點:南京國民政府所屬的陸軍部隊(步兵部隊、騎兵部隊、特種部隊、憲兵部隊、交通警察部隊、地方部隊)將分區、分階段到指定地點集中布置,然後由整編委員會根據各區實際情況制定分區整編計劃,定期實施。根據整編的原則,上述各軍兵種均應按照人民解放軍的民主制度和正規編制,編成人民解放軍的正規兵種。其士兵中,老弱病殘,經核實確需退伍的,以及軍官、助手自願退伍或轉業的,由整編委員會及其分支機構辦理,給予回家和安排生活的方便,確保其各得其所,不致生活貧困,行為不良。

第二點:隸屬南京國民政府的海空軍,由海空軍整編委員會按照人民解放軍的民主制度,按原序號、原編制、原編號進行整編。

第三,南京國民政府下的壹切武裝力量,改編為人民解放軍後,應嚴格遵守人民解放軍的三大紀律八項註意,忠實執行人民解放軍的軍政制度,不得違反。

四是整編後,退役官兵要尊重當地人民政府,遵守人民政府的法律法規。地方人民政府和當地人民也應照顧退役官兵,不得歧視。

第九條國內和平協定簽訂後,南京國民政府的壹切武裝力量,均不得再招募士兵。必須保護其所有武器、彈藥和所有裝備,所有軍事機關的裝備和所有軍事物資,不允許任何破壞、隱藏、轉讓或出售行為。

第十條國內和平協定簽訂後,如有南京國民政府所屬武裝抗拒改編計劃的實施,南京國民政府應協助人民解放軍執行,以保證改編計劃的徹底實施。

第五條

第十壹條雙方同意,所有官僚資本企業(包括銀行、工廠、礦山、船舶、公司、商店等。)以及南京國民政府統治時期依靠政治特權和強大影響力所獲得或占有的財產,都應沒收歸國家。

第十二條在人民解放軍尚未到達和接管的地區,第十壹條所述有官僚資本的企業和財產,由南京國民政府負責監管,不得逃跑、銷毀、轉移帳目或秘密變賣。應該命令那些已經移動的人原地不動,不準移動,或者逃到國外,或者消滅他們。官僚資本在國外的企業和財產應該宣布為國有。

第十三條第十壹條所指官僚資本企業和財產,在人民解放軍到達和接管的地區,由當地軍事管制委員會或民主聯合政府指定的機構沒收。其中,如果有私股,就要清理。如果證明私人股份沒有被官僚資本秘密轉讓,就應該承認,允許其留股或退股的自由。

第十四條凡在南京國民政府統治以前或統治期間屬於小企業的,對國計民生無害的官僚資本,不得沒收。但是,其中有些人的企業和財產仍應被沒收,因為他們的犯罪行為,如十惡不赦的反動派,是由人民舉報並經審查證實的。

第十五條在人民解放軍尚未到達和接管的城市,南京國民政府所屬的省、市、縣政府有責任保護當地的人民民主力量及其活動,不得鎮壓和破壞。

第六條

第十六條雙方確認應逐步改革中國農村的封建土地所有制。解放軍到來後,壹般先減租減息,再分配土地。

第十七條在人民解放軍尚未到達和接管的地區,南京國民政府所屬地方政府應負責保護農民群眾的組織和活動,不得鎮壓和破壞。

第七條

第十八條雙方同意,南京國民政府統治時期所締結的壹切外交條約、協定及其他公開或秘密的外交文件和檔案,均由南京國民政府移交民主聯合政府審查。其中,對我國人民和國家不利的,特別是出賣國家權利的,應當根據情況予以廢除、修改或者重新編寫。

第八條

第十九條雙方同意,在國內和平協定簽訂以後,民主聯合政府成立以前,南京國民政府及其所屬各研究所、各部、各協會等機構,應暫時行使職權,但必須與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協商,並協助人民解放軍辦理各地接收交接事宜。民主聯合政府成立後,南京國民政府向民主聯合政府移交,宣告自己的終結。

第二十條南京國民政府及其地方各級政府在與所屬各機關交接時,人民解放軍、地方人民政府和中國民主聯合政府必須註意吸收壹切愛國人士和有用的人才,對他們進行民主教育,並使他們能擔任適當的職務,以免流失。

第二十壹條在人民解放軍到達和接待以前,南京國民政府及其省、市、縣地方政府應負責維持當地的社會治安,保管和保護壹切政府機關、國營企業(包括銀行、工廠、礦山、鐵路、郵電、飛機、船舶、公司、倉庫和壹切運輸設備)以及屬於國家的各種動產和不動產,不得損壞、丟失、遷移、隱匿或隱匿。被移動或隱藏的書籍和檔案、古董和珍寶、金銀鈔票和所有工業資產應立即凍結接受。如已送往外國或原在外國,由南京國民政府負責取回或代為保管。

第二十二條在人民解放軍到達和接管的地區,壹切地方權力和民族工業財富,均由地方軍事管制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政府或聯合政府指定的機構接管。

第二十三條在南京國民政府代表團簽訂國內和平協定並由南京國民政府付諸實施後,中國生產黨代表團願意負責向新政府協商會議籌備委員會提議,南京國民政府可派壹部分愛國人士作為代表出席新政治協商會議;在獲得新CPPCC籌備委員會的批準後,南京國民政府的代表可以出席新CPPCC。

第二十四條在南京國民政府派代表出席新政治協商會議後,中國* * *產黨願負責向新政治協商會議提議,將南京國民政府中若幹愛國人士納入民主聯合政府,以利合作。

雙方代表團聲明:為了解放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獨立自由,為了早日結束戰爭,恢復和平,為了便利全國生產建設的偉大工作,為了使國家和人民穩步地進入壹個繁榮富強的國家,我們特別有責任簽訂這個協議,希望全國人民團結起來,為這個協議的順利實現而奮鬥。本協議將在簽署後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