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了氣瓶的相關規定,現在標準也不太壹樣,就壹壹列舉出來,供大家參考。
1.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氣瓶安全監察條例》(已廢止,仍可參考)第四十五條規定,儲存氣瓶的單位應有專門的庫房儲存氣瓶,庫房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儲存氣瓶的數量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
2.《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三章規定(按火災危險性計算):
(1)在使用乙炔瓶的場所,乙炔氣的儲存量不得超過30m_(相當於5瓶,指的是公稱容積為40L的乙炔瓶)。當乙炔氣的儲存量超過30m_時,應使用不燃材料隔離出單獨的儲存室,其壹側應為固定墻。
(2)乙炔氣儲存量超過240m_(相當於40瓶)時,應建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儲存倉庫,與建築物的防火距離不應小於10m,否則應設防火墻隔開。
3.根據AQT7009《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範》4.2.27.4.3。
工作現場同壹地點放置的氣瓶數量不得超過5瓶。超過5瓶但不超過20瓶的,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超過20瓶的,必須設置二級氣瓶倉庫。
4.根據CNPC標準QSY1365-2011《氣瓶安全管理規範》4.4.6。
(1)在使用乙炔瓶的場所,乙炔氣的儲存量不得超過30M_(相當於5個公稱容積為40L的乙炔瓶);
(2)乙炔氣儲存量超過30M_時,應使用不燃材料隔離出單獨的儲存室,其壹側應為固定墻;
(3)乙炔氣儲存量超過240M_(相當於40瓶)時,應建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儲存倉庫,與建築物的防火距離不應小於10米,否則應設防火墻隔開。
5.由於《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已經失效,基於嚴格管理的原則,目前認定如果貴公司未建氣瓶庫,現場乙炔儲存量不得超過5瓶。
六、空氣瓶、真氣瓶應分開存放,在用氣瓶和備用氣瓶應分開存放,並設置防傾倒措施。註意易燃氣體鋼瓶和助燃氣體鋼瓶不允許存放在壹起。
綜上,為落實國務院安委會全國城鎮燃氣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部署,進壹步做好氣瓶安全監管工作,減少安全隱患,築牢安全底線,切實提高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特制定本方案。
法律依據:《氣瓶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儲存氣瓶的單位應當有專門的倉庫儲存氣瓶。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要求,氣瓶儲存數量應符合相關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