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私財物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少量公私財物的行為。
(1)該行為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達到責任年齡且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該法的目標是公共和私人財產的所有權。侵犯的客體是各種財產,包括國家、集體和個人的財產。以偽造證件、騙取婚姻等欺騙手段騙取其他非法利益的,不構成本行為。
(2)這種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通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少量公私財物的行為,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覺而信以為真。虛構事實是指編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侵權人的信任。虛構可以是部分虛構,也可以是完全虛構。
隱瞞真相是指向被侵權人隱瞞壹些客觀事實,以此誘騙被侵權人交出自己的財產。利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使財物的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覺而相信,從而“自願”交出財物,這是詐騙區別於盜竊、敲詐勒索、搶劫的主要特征。由於行為人采取了欺騙手段,被侵權人並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財產權受到了侵害,壹般會誤認為行為人是在幫助自己或者是相互配合。表面上看,被侵權人“自願”交出財產,實際上違背了自己的真實意願。
(3)騙取他人財物的形式和手段多種多樣,包括:編造謊言,冒充身份騙取財物;偽造、變造文件、冒名頂替財物;偽造公文、證件騙取財物的;以幫助看管、搬運物品為名,騙取財物;以戀愛、結婚、職業介紹等名義進行勾引。,騙取財物;利用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等欺騙手段收取他人財物的。
(4)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騙取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是指詐騙數額接近犯罪標準,或者多次詐騙公私財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