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
第三十七條軍官實行職務等級工資制度和定期增資制度,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享受津貼和補貼,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適時調整。具體標準和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軍官在訓練、休假、醫療和休養期間以及按照規定待分配期間,工資照發。
第三十八條軍官享受公費醫療。有關部門要做好軍官的醫療保健工作,妥善安排他們的治療和休養。
軍官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享受軍人保險待遇。
第三十九條軍官住房應當采取公寓住房和自有住房相結合的方式予以保障。軍官住公寓或者按規定購買自有住房的,享受相應的住房補貼和優惠待遇。
第四十條軍官有權休假。上級領導應當按照規定安排軍官的年休假。
戰鬥部隊的軍官停止休假。
國家發布動員令後,根據動員令應返回部隊的休假軍官應自動結束休假,立即返回總部。
第四十壹條軍官家屬在參軍、就業、轉業、子女教育等方面,享受國家和社會的優待。
軍官家庭成員具備參軍條件的,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參軍,是農村戶口的,轉為城鎮戶口。
部隊搬遷或者軍官調動的,隨軍家屬可以隨意調動。
年滿50歲且無子女的軍官,可將工作子女調至軍官所在地。被轉移的子女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隨遷。
隨軍軍官家屬、隨軍軍官子女及其配偶的就業和工作調動,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