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整分類:壹個成品分類時,先按其完整名稱分類。(我們專業的報關和海關把這種分類叫做特定分類,即妳的成品名稱與商品代碼簿中的壹個商品代碼(HS代碼)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比如凍牛舌,有專門的編碼02062100。凍牛肝是02062200),這種情況比較少見,因為作為壹個工具代碼本,不可能涵蓋世界上所有的商品名稱。而且同樣的商品名稱也不盡相同,所以很多人只是給了壹個商品名稱就讓別人去查碼,無異於大海撈針!記住,當提供壹個名稱時,關於它的目的、用途、成分、材料等的信息越多。,越好!
2.用途分類:如果某種商品的名稱沒有明確的對應編碼,馬上考慮它的用途和功能,根據這個用途找到對應的分類。比如格力拆分了兩臺空調,屬於機器類,去84章,然後在8415空調裏找,然後找到制冷量≤4千大卡/小時),這在進出口貨中占很大比重。
3.混合分類:(也叫部件分類)如果壹個成品中有幾個部件,而對應的編碼沒有壹個與該成品的名稱完全對應,則應按構成該成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進行分類。比如熨鬥晾衣架沒有具體對應的編碼,從用途上也找不到這麽具體的用途。只能從材料入手,比如鋼材73章,其他鋼材7326,非工業用鋼絲制品)或者其他非工業用鋼材。(這種情況在進出口貨物中也占了很大比重,所以妳在提供資料的時候,盡量把材料和部件提供清楚。電氣產品描述的是電壓和功率,汽車產品描述的是汽車是做什麽用的,汽車排量等等。)
4.後面的分類:在第三種情況下,當根據材料分類有兩個或多個代碼適用時,優先選擇代碼較低的代碼。就像我上面說的鐵衣架的例子,要模糊的選擇和分類:(也叫最近分類法)隨著科技的飛速發展,大量的新產品不斷出現,經常會有壹種無從下手的感覺,只好先根據用途找最接近的,再根據材質找最接近的。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進出口商、報關公司甚至海關都不能說自己完全正確。最好是有豐富報關經驗的專業報關公司,利用自己豐富的報關知識和良好的社會關系,省去報關的麻煩。
1.這壹協調制度系統地列出了國際貿易中的貨物,並將這些貨物分為類別、章和子章。每個類別、章或分章都有壹個標題,並盡可能準確地列出所包括的商品範圍。但在很多情況下,某個類目或章所歸類的商品種類很多,類目和章的標題不可能全部列出。二、因此,本規則開頭的標題為“僅為方便檢索”。因此,標題對商品分類沒有法律效力。
三、規則第二部分規定,商品分類應按以下原則確定:
(a)根據項目的條款和任何相關的類別和章節註釋;
(2)項目條款或類、章註釋中沒有其他規定的,按規則2、3、4、5的規定確定。
四、上述三條(壹)的規定非常明確,許多貨物可以不借助於分類通則的其他規定而歸入協調制度[例如,活馬(物品、醫療用品(物品)在第三十章註4中提到]。
五、以上三(二)項:
(1)術語“如果在項目、類別和章節的註釋中沒有其他規定”旨在明確項目和任何相關的類別和章節的註釋是最重要的,換言之,它們是確定分類時首先要考慮的規定。例如,第31章中的註釋規定,本章中的某些項目僅包括特定的貨物,因此這些項目不能擴展到包括根據規則2 (2)的規定可以歸入這些項目的貨物。
(2)“按照第2、3、4和5條規則的規定”壹語是指第2條規則:
1.貨物在檢驗時不完整或未完成(例如,沒有車座和輪胎的自行車),以及
2.送檢貨物為未組裝或拆解的零件(如所有零件壹起送檢的自行車),其零件可根據自身屬性(如輪胎、內胎)單獨歸類,也可歸類為這些貨物的“零件”。
只要符合規則2 (1)的規定,並且在項目規定或類別和章節註釋中沒有其他特殊規定,上述貨物應歸類為完整產品或成品。
第二條規則
(1)只要該不完整或未完成的貨物在檢驗時具有完整或完成貨物的基本特征,則該稅目所列貨物應視為包括該貨物的不完整或未完成貨物;也應視為包括在檢驗時未組裝或拆卸的貨物的完整品或成品(或根據本款規定可歸類為完整品或成品的貨物)。
(2)標題所列的物料或物質須當作包括將該等物料或物質與其他物料或物質混合或結合的物品。由品目所列某種材料或物質制成的貨物,應視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該材料或物質制成的貨物。由壹種以上材料或物質組成的貨物應根據規則3的原則進行分類。
註意事項:
第二條第壹款
(不完整或未完成的產品)
1.規則2 (1)的第壹部分擴大了所列所有物品的範圍,不僅包括完整物品,還包括物品的不完整或未完成產品,只要它們在檢查時具有完整或完成產品的基本特征。
二、本規則之規定亦適用於空白,除非空白已在某壹項目中特別列出。所謂“毛坯”,是指已經具有成品或零件的大致形狀或輪廓,但不能直接使用的物品。除了極少數情況,它們只能用於加工成成品或零件(例如,初始形狀的塑料瓶是管狀的中間產品,壹端封閉,另壹端是螺紋瓶口,瓶口可以用螺紋蓋封閉,螺紋瓶口以下的部分就準備膨脹到所需的尺寸和形狀)。
半成品(例如,常見的桿、板、管等。)不具備成品基本形狀的,不應視為“毛坯”。
三、鑒於第壹至第六類貨物,本部分規則的規定壹般不適用於列入這六類的貨物。
四、適用本規則的幾個例子,見有關類別和章節的總說明(例如,第十六類和第六十壹、六十二、八十六、八十七和九十章)。
第二條第壹款
(物品的未裝配或拆卸部分)
5.規則2 (1)的第二部分規定,完整產品或成品的未組裝或拆卸部分應歸入組裝產品的同壹項目。貨物以未組裝或拆解的形式送檢,通常是因為包裝、裝卸或運輸的需要,或為了包裝、裝卸或運輸的方便。
六、本款規定也適用於以未組裝或拆卸形式送檢的半成品或未完成品,只要它們按本規則第壹部分的規定作為完整品或成品處理。
7.本規則所稱“檢驗時未組裝或拆卸的部件”,是指其各部件只能通過緊固件(螺釘、螺母、螺栓等)組裝的物品。)或通過鉚接、焊接和其他組裝方法。
裝配方法的復雜程度可以忽略不計,但其各個部件不需要進壹步加工成成品。
如果壹件物品的未裝配部分超過裝配成品所需的數量,則應將多余部分單獨歸類。
八、應用這壹規則的例子,見有關類、章(例如第十六類和第四十四章、第八十六章、第八十七章和第八十九章)的總論。
九、鑒於第壹至第六類貨物,本部分規則的規定壹般不適用於列入這六類的貨物。
第二條第二款
(不同材料或物質的混合物或合成物)
10.規則2 (2)是關於材料或物質的混合物和組合,以及由兩種或兩種以上材料或物質組成的貨物。它適用於列出某種材料或物質的項目(例如,項目列出“象牙”)和列出由某種材料或物質制成的商品的項目(例如,項目列出“天然軟木制品”)。需要註意的是,只有在該條目的條款和類、章的註釋中沒有其他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此規則(例如,如果該條目列有“液體豬油,未混合”,則不能適用此規則)。
在類別、章節註釋或條目規定中列為調制產品的混合物應根據規則1的規定進行分類。
XI。本規則的目的是將列出某種材料或物質的任何項目擴展到包括該材料或物質與其他材料或物質的混合物或組合,並將列出由某種材料或物質制成的貨物的任何項目擴展到包括部分由該材料或物質制成的貨物。
十二、但是,這些項目不應擴大到包括根據規則1的規定不符合項目規定要求的貨物;當添加了另壹種材料或物質,使貨物失去原項目所列特性時,就會發生這種情況。
十三。在這些規則的末尾,規定不同材料或物質的混合物和組合,以及由壹種以上材料或物質組成的貨物,如果看起來屬於兩種或兩種以上物品,則必須根據規則3的原則進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