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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防汛站受災人員疏散轉移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減少和避免臺風、暴雨、風暴潮、洪水及其次生災害(以下簡稱洪澇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條例》和《浙江省防洪防臺抗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防汛防臺人員的撤離(以下簡稱撤離)。第三條人員調動應當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科學合理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才轉移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員轉移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內人員轉移的實施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人員轉移工作。

水利、氣象、民政、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交通運輸、海事、建設、經貿、公安、衛生、教育、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人員轉移工作。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的人員轉移工作。

人員調動工作應明確負責人員調動的人員並落實相應的責任制。第二章預防與預警第五條洪水、臺風易發地區(以下簡稱受災地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防汛防臺風預案,組織編制人員轉移方案,並予以公告。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政、建設等有關部門根據防汛防臺預案和人員轉移方案,確定轉移人員的避災和緊急安置場所,並向社會公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檢查和安全評估,加強對緊急避險安置場所的維護和管理。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防汛防臺法律法規宣傳,組織人員轉移預案演練,普及防汛防臺知識,提高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能力。

人員轉移補貼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八條氣象、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加強洪水災害預報,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預報信息。第九條水文機構應當加強對水雨情的實時監測和洪水預報,並及時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部報送監測和預報信息。第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庫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安全鑒定和安全檢查;對可能出現險情的水利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並及時向當地防汛抗旱指揮部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壹條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有關規定,科學調度洪水,及時向受災地區發布洪水預警;水庫等水利工程需要泄洪的,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第十二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質災害監測,確定並公布地質災害隱患,向受地質災害威脅的住戶(含單位)發放防災避險卡,指導住戶做好防災避險工作。第十三條交通運輸、海事、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船舶動態管理,掌握船舶信息,做好船舶避風的組織、引導、宣傳和培訓工作。第十四條防洪工程出現地質災害征兆或者險情時,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電話、短信、網絡、警報等方式,及時向受災地區發送預警信息。第三章組織實施第十五條當氣象部門預測臺風將登陸或嚴重影響本行政區域,海洋與漁業部門預測風暴潮災害將嚴重影響本行政區域時,受災區域的下列人員和船舶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移動:

(壹)船舶應當及時進港避風,不能及時進港避風的,應當移至其他安全區域並及時向船籍港主管部門報告,漁船還應當向船籍港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2)所有進港避風的船上人員,除防臺(潮)作業人員外,應上岸避風。當臺風將嚴重危及船舶安全時,船上人員應全部上岸避風;

(三)沿海和海島旅遊區、海水浴場及其他海上休閑娛樂場所的所有遊客;

(四)海堤外和海堤內可能遇到危險的所有人員;

(五)居住在抗風能力低的簡易房、棚子、迎風房等建築物內的人員,以及易被大風吹倒的構築物和高空設施附近的人員;

(六)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調動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