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星座運勢大全官網 - 風水學 - 農村公墓用地規定

農村公墓用地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農村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可以土葬,但應使用農村修建的公益性墓地,禁止在有耕地、林地的地區修建墳墓。

法律依據:《殯葬管理條例》

第四條火葬應當在人口密集、耕地較少、交通便利的地區進行;不具備火葬條件的地區,允許土葬。

允許實行火葬和土葬的地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禁止在下列區域修建墳墓:

(壹)耕地和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河流堤壩和水源保護區附近;

(四)鐵路和公路幹線兩側。

第八條殯儀館、火葬場的建設,由縣級人民政府和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殯葬服務站和骨灰堂的建設,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公墓的建設,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農村村民建立公益性公墓,經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任何地方埋葬屍體、建造墳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