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節輕微,不涉嫌犯罪或者行政處罰的,只給予行政處分,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2、受到撤職處分的,應按規定降低級別;
3.情節嚴重,有嚴重危害社會的違法暴力行為和犯罪行為的,給予刑事處罰。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含緩刑),或者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刑期壹般會開除。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公職人員違紀如何處罰,要看違紀的類型和程度。違規情節嚴重的,最嚴重的可以辭退。
二、治療方法
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作出處理的有關機關和監察機關也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監察機關進行調查的,先給予行政處分,再給予紀律處分。紀委立案調查的,先給予紀律處分,再給予行政處分。《監察法》頒布後,強調監察委員會要立案。涉及黨員或黨紀問題的,紀委可以先立案。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由決定處罰的機關或者單位依照本法給予行政處分。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決定處分的機關和單位包括任免機關、單位和監察機關。
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六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分為:
(1)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4)降職;
(五)辭退;
(6)開除。
第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限如下:
(壹)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3)記大過,18個月;
(4)降級撤職24個月。
第三十九條任免機關對涉嫌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調查處理:
(壹)經任免機關負責人同意,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調查;
(二)任免機關有關部門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需要進壹步核實的,報任免機關負責人批準後立案;
(三)任免機關有關部門負責進壹步調查公務員違法違紀事實,包括收集、核實相關證據材料,聽取被調查公務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有關工作人員和本單位監察機關的意見,向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形成書面調查材料,向任免機關負責人報告;
(四)任免機關有關部門將調查中發現的事實和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公務員本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並記錄在案。被調查公務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五)經任免機關領導成員集體討論,決定對該公務員的處分、免予處分或者辭退;
(六)任免機關將處分決定書面通知公務員本人,並在壹定範圍內公布;
(7)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公務員個人檔案,收集相關材料形成處分案件工作檔案。
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終止程序,參照前款第(五)、(六)、(七)項的規定辦理。
任免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及時將處分決定或者解除處分決定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公職人員違紀如何處罰,要看違紀的類型和程度。違規情節嚴重的,最嚴重的可以辭退。
行政制裁法
第十四條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開除:
(壹)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含緩刑)的;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壹般應當開除;如果情況特殊,比較適合免職的,可以不免職,但要報上級機關批準。
公職人員犯罪被判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免除其職務;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