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由培養機構出具退學證明。學習壹年以上,完成培訓課程,達到要求,授予副學士學位。學習不滿壹年的,發給學習證書。擅自離校者,視為自動退學,不發學習證書和學習證明。
研究生休學,應在接到休學通知之日起2周內辦理休學手續。研究生院自批準退學之日起停止給予其待遇;退學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撤銷研究生學籍。
擴展數據:
研究生退學善後處理措施;
1.入伍前服過現役的,退回原單位。
2.今年入學的畢業生因學習成績原因未能退學,由培養單位負責。原則上在生源省份安排和推薦就業(進入本科學習戶口時同崗位)。據悉,省內培養單位畢業生調配部門審批並送手續。
3、退學後讀研就業,應按入學前學歷安排,推薦。在培養單位規定的時間內沒有接收單位的,退回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