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古人說“官不修府,客不修店”。官員不修官職的主要原因是財政僵局、審批麻煩以及制度紀律等各種限制。所以,除了少數人利用以前的皇宮進行改建外,沒有修建豪華辦公樓的可能。
北元佑四年九月(1089),新上任的杭州市長蘇東坡(知杭州)給中央壹張“乞旨修宇”,大致內容是:杭州的辦公建築大多是吳越五代遺留下來的建築。百年來,風雨爛掉。由於財政緊張,各級政府特別不敢修建,花費高達1000元,必須請示上級同意,不能亂花錢,只能跟著支持,茍延殘喘。我在西寧的時候,來杭州當總判官。我見過國務院大樓接連傾斜,到現在已經十五六年了,其惡劣盡人皆知。到達的那天,我看到州政府大樓是傾斜的,裂開的,全部由小木支撐著。每次路過都心寒。再問潼關等同僚,各自衙門的情況都壹樣,每次有大風浪都不敢睡覺。今年6月,簽名售書法官辦公室辦公樓倒塌,壓死兩名記賬員。八月,古交大樓倒塌,造成四名家庭成員死亡,其中包括壹名孕婦。現在各單位官員和家屬都很擔心。連續幾天不敢坐視組織檢查,大面積受損的危房只有27間。據估計,修理和更換費用將超過4萬元。如果三五年內全部倒塌重建,那就遠遠不是四萬多了。故請求準予杭州二百都督(壹個和尚的和尚的和尚的和尚的和尚的和尚的和尚的和尚的和尚的和尚的和尚的和尚的和尚的和尚的和尚的和尚的和尚的和尚的和尚的和尚
蘇東坡的申請是否被批準,筆者無從考證,但當時政府建府不易,財政匱乏,以至於現代人很難想象要靠中央的特批才能賣掉解決壹筆大修費用。
從北宋開始,善於修校的人都會受到懲罰。
追根溯源,古代政府建築制度有壹個演變過程。據史書記載,在晉六朝隋唐時期,政府就有了修建衙門的自主權。自北宋以來,朝廷在財政管理上壹直很嚴格。凡是國軍常規之外的財務,都要上報代表中央財政的轉運部,轉運部會審核,打他們,沒有擅自決定的權力。以修建工程為例,據歐陽修《洪雁大堤的故事》記載,任宗青統治時期,越州若想修建洪雁大堤,首先向交通部門提出申請,提出計劃和預算。交通部門挑選了有能力的人員去下壹個州考察,審查了計劃,修改了三次,然後提交到法院,由第三部門(最高財政機構)審議,然後批準了。試想,利國利民的堤防、堰壩建設,還需要經過如此嚴格的審批程序。相比之下,辦公樓和官員宿舍沒有直接的經濟效益。使用金融建設有多容易?本文開頭引用的蘇東坡的朗誦中“近幾年監急用款,尤怕建築,禁止開支超過壹千元”這幾個字,大概就是這些制度的反映。
在《資治通鑒》的長篇版中,經常看到地方官員因補官職而被處分。比如真宗景德三年(1006),杭州知府薛瑛和上司姚宣生氣。薛瑛向禦史臺報告了姚宣的幾件事,其中壹件是“加修魚雨”。經禦史臺查證,姚宣由轉運降為連州文學。幾年後,中央也發文,號召所有督學“無權修校”。
有了財政管制和懲戒先例,不難想象,宋代年久失修的地方政府建築不在少數。而且在宋代,有壹套對府衙財產管理的制度。《容齋思璧》卷十二記載,北宋開國初年,太祖趙匡胤頒布聖旨,要求所有“各藩鎮、郡縣之公建、庫房,凡有故障者”,必須立即“修復”,“從今節、觀察、防禦、史、刺史、知州、傳判等”。也就是說,所有對官員財產的損壞和添置,都要作為前任對繼任者交代的內容記錄下來。同時,記錄也要“以考試日歷為準”,列為正式考核的項目。“損壞不全,選廟(扣壹分);修而建而不擾民者,加壹選(加壹分)。”
把自己放在位置上,壹方面有很多資金約束,另壹方面有交接和考核制度。想要馬兒跑不吃草的壯漢,真的有點難。面對這個問題,很多官員會選擇少加壹分,因為官員是有任期的,任期結束就走了。申請資金的難度前面已經提到了,稍微大規模的建設也要幾個月才能完成。這壹系列的麻煩不言而喻,相對於可能但不壹定的“壹選受損堂”。
另壹方面,有心做點實事卻又怕被別人抓住把柄的官員,就需要格外小心了。蘇東坡曾應範淳之邀寫了壹篇文章《藤縣法院》,大意是藤縣的辦公室是前朝遺留下來的老建築。仁宗天盛元年(1023),也就是大宋開國60多年後,由知縣張主持,進行了壹次大修。從那以後,歷任軍官都害怕犯錯。“貪了就要付出代價,不敢改。”。五十多年後,好大夫範純被貶到藤縣做縣令。我實在是看不下去了,於是又進行了壹次大修。從寫字樓到辦公宿舍,壹共116套房子,全部裝修完畢。只有這個知縣及其家屬居住生活的攤子是“未處理”的,道是“我無閑”。說白了,首先要擺脫建官辦是為了個人享受的嫌疑,以免被人抓住把柄。
總之,在宋代三百多年的時間裏,節儉維護官職,少維護官職,逐漸形成了官員的普遍觀念。我們看宋人寫的關於重修衙門的文字,大多強調的是原來的工程是多麽破舊,重修的工程沒有擾民。壹種害怕被指責的心態自然流露出來。
明代定制,天下衙門統壹,但很多衙門無法達標。
明代的府衙建設有以下幾個“亮點”。
第壹,各級政府辦公場所的基本結構、建築規模、修繕標準,都必須遵守建國初期以詔令形式頒布的“規矩”,有的稱之為“法”或“制”。這些規則後來被清朝采用。今天的山西、河南、江西等地,都有壹些明清時期的郡縣政府建築遺跡,其中壹部分還被開辟為旅遊景點。如果妳把它們都參觀壹遍,妳會立刻感覺到世界上的衙門都是壹樣的。
二是“規則”有限,沒有達標要求。就像有個規定,科級單位可以買寶馬,但是妳不壹定要坐寶馬。如果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可以先坐桑車。事實上,明朝大部分地方政府,尤其是縣級政府,都是建立在被戰爭摧毀的元朝舊統治基礎上的。它們成立的時候都很簡單,往往需要上百年的時間來添加、修復、擴展,才能達到規範。《嘉靖江陰縣誌》第壹卷介紹了縣衙修建的過程:洪武元年(1368)修建,宣德五年(1430)加建壹次,弘治八年(1495)再次修繕,堪稱“制備”。更有甚者,由於經濟能力的限制,從未規範過。比如做過上元、宛平知府的沈邦曾抱怨,南京的上元、北京的宛平是京畿同級第壹郡。上元的府衙,都是按照開國之初定下的條例修建的,“根基寬廣,木石攻堅”。至於宛平,自永樂遷都北京、萬歷仁臣(1592)至今已近200年,其辦公規制與天下第壹郡的地位遠不相稱:占地面積太小,縣令府就在大堂後幾尺處。只有壹套後羿(即知府及其家人的住所),凹凸不平,與民房相鄰。其他官署如縣丞、均江縣丞、官屯主簿、典史等都與市民有聯系,他們的聲音是可以聽到的。官員宿舍沒有專門的土地,我們只是遇到各個官員的住處,所以大部分官員都是借用民居。“不知道什麽時候造的,為什麽要容納,就是這麽簡單粗糙!”不僅奠基簡單,而且以後提高標準的條件也壹直缺乏。沈邦說,他在萬歷十八年(1590)七月來到宛平時,庫存的銀子只有52兩,所有待付的錢,共計4000多兩。看來,財務窘迫應該是沈邦及其前輩安於現狀的重要原因之壹。
第三,無論是財政支出的預算,還是基本建設的項目,都把政府辦公場所的建設列為“當務之急”,甚至中央政府的辦公場所也是如此對待。如永樂十九年(1421),明朝都城由南京遷至北京,但五院六寺等中央部門並無新辦公樓,“皆因官宅老舊,散亂無序”。其中,主管外交和朝貢事務的禮部及其下屬機構聯合閣(國賓館)在明朝確實因為壹個體面問題而尷尬。這是宣德五至六年(1430 ~ 1431)首次修建禮部和會盟亭。其余各部的官員、住戶、士兵、罪犯和工人,第五軍的都督府、都察院、裂紋寺、秦、泰昌寺、總政治部、錦衣衛、大理寺等。東正教第七年(1442)之後才會建。
20世紀40年代,單士元和王必文先生收集了《史明錄》、《明殿會》、《明會殿》等史料,編著了《明代建築大事年表》,內容豐富翔實,刊印25幅。年表將政府機關、倉庫、監獄、企業、學校、養老院等財政撥款單位合為壹部分。筆者無意中發現,政府比官方部門更重視學校建設。如洪武三十壹年年初至年底,福州威縣新建或改建學校674所,同期僅修建地方政府辦公樓26所。再比如永樂時期,福州魏縣建了97所學校,地方政府辦公樓只建了5所。宣德正統年間,京朝衙門全面建成。從中央到地方,新建或修繕政府辦公場所的項目有55個,但仍不及同期學校新建或改建項目***159。此時,我自然會想到媒體上關於“豪華衙門”和危險校舍的對比報道。我真的不知道該說什麽。
清朝新制度,要修吏部,自己出錢。
清正廉潔的制度,對官員培訓的控制更加嚴格。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沒有這樣的資金支持。誰要建官辦,誰自掏腰包。具體方法是:壹些小漏洞損壞的地方,要隨時責令其修復。只允許實際已經崩潰的人優先相讓,省吃儉用(也就是盡量簡單節儉),允許他們借用閑置的銀子進行修繕,然後從借款人的楊煉銀子中逐季扣除。其建造費用,政府不得超過1520,同治不得超過820,壹般判斷不得超過620。州縣政府整頓不得超過1220人,中治不得超過1200人,小治不得超過820人,雜官和領導不得超過220人。還錢的時間從下壹季開始算。起初都道府縣的官員以三年為限,雜部的領導以四年為限。以後年限放寬了,最多八年。
如果要修辦公室,不僅要自己出錢,還要保證工程質量。否則將追究妳的責任,並承擔經濟損失。共同接受工程者將受到懲罰,並扣其工資:“凡提前借低工資修繕辦公室的官員,或把舊材料搬到別處,或把整個銀行拆了另建。工程完工後,如果10年內倒塌,會要求繼任者找出原案,估算數量。
沒有必要繼續引用和比較。僅以上幾項,就足以讓“官不修官職”的觀念比明朝更加深入人心。請看有“清代第壹清官”之稱的於成龍,形容自己是廣西羅城第壹知府:“黎明上任時,沒有大門、儀門,兩處茅草地如廢土。中殿有三間小屋,東邊是酒店,西邊是書。中間有個門,是內屋,三間小屋,四周沒有墻。唉,這人間地獄來了!”
此前有媒體報道過河南濮陽修建豪華辦公樓和幹部別墅的事情,並稱資金來源不僅是財政撥款,還有下屬單位的“支持”。這種籌集資金的方式自古就有。比如《八旗通誌》記載,康熙四十年(1701),有人上奏皇帝,說廣西府、藩兩府的裝修或建設有私人問題。康熙讓新任兩廣總督蕭永藻去尋找回音。蕭永藻尚書說:經查,總督府擺出來的家具都是省城各單位自願“收供,非捐贈”,現在我已責令全部退回;布政司建衙門,全是出於“自捐”。只有壹個地方官劉正國被發現“私送私房錢820元”的問題應該受到譴責。結果,傅、範系的問題不再追究,卻被“撤職查辦”,成了敷衍輿論的替罪羊。
按理來說,各縣也可以向上級學習,做到“各歸其捐”來修官費。其實古代縣鎮的很多公益項目,比如修路修橋,修建學校,或者修建文昌閣,修建風水塔,都是政府發起的。但對士紳、商人來說,鋪路後建亭立碑,可示善行,留名後世;建個風水塔什麽的也會對孩子的學習成績有好處。只是這個衙門不是自己住的,住在裏面的人也不能老是巴結他們,所以不能有積極性。這樣壹來,州縣政府機關的建設資金,如果貼上“捐贈”的標簽,百分之百逃不出“宗派主義”二字。在清朝的犯罪記錄中有幾個這樣的案例。山東臨朐縣知府閆“罰縣民沈準備書院經費,修衙門”,事發後被就地免職。還有壹個宛平縣的程序鎮。他上任後不久,就讓士紳商賈以“印盒”的名義給他送錢,說“這些錢是收來作修造官署之用的”。當事情發展到頂點時,沒有人保護他。結果被法律判“官不從公家收錢”,不僅被免職,還“計劃貼60,只貼壹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