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壹些發達城市來說,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妥善把握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形勢,切實加強行政管理,增強中心城市的輻射功能。
充分發揮中等城市的帶動作用,適應新形勢,解決新問題,適當調整或擴大地級市的市轄區,甚至成為各地級市越來越重視的迫切問題,是必然的選擇。在這種深層次的背景下,行政區劃更應該重視這項工作。
擴展數據
地級市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唐宋的“州”,明清的“府”,夏玲縣和三州(相當於今天的縣級市)。是省與縣之間的二級行政單位,由設有壹級行政單位的省(元明清稱省,唐宋稱褒或道)直接領導。
民國初年,沿襲省制,省府廢縣,各省置路。將原政府管轄的縣劃歸道,省、府、縣三級制改為省、道、縣三級制。
1925設立省轄市(地級市),地位與道相同。
1927年,廢棄公路改為省、縣(市)兩級制,在原政府所在地的縣內,縣內分縣設市(即縣級市),地位與縣相同。
65438年至0932年,民國開始在省縣之間設置“行政監察區”,屬於準行政區劃,其管理機構——行政督察專員公署由省政府派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