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國法律,處理民事糾紛的方式包括談判、調解、仲裁和提起民事訴訟。如因糾紛引發的打架鬥毆等違法情形,公安機關會對雙方給予相應的治安處罰,並進行調解。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第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二、民事糾紛解決機制有哪些?
民事糾紛解決機制如下:
1,自助,包括自決和和解;爭議的主體依靠自己的力量解決爭議,從而達到維護自身權益的目的。自決是指爭端的壹方依靠自己的力量使另壹方服從。和解是指相互妥協和讓步。兩者的相似之處在於,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糾紛,沒有第三者的參與,沒有任何規範的約束;
2.社會救濟,包括訴訟外調解和仲裁;調解是指由第三方調解機構或調解員出現在糾紛雙方面前進行調解和談話,用壹定的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說服沖突雙方,促使其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
3.公共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民事訴訟在動態上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在靜態上表現為因訴訟活動而產生的訴訟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