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相互促進。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利益。第三條本協會對會員負有聯絡、協調和服務的責任,發揮組織、指導、服務和維權作用。
第四條組織開展中國風水葫蘆獎等競賽和獎勵活動,獎勵和表彰在風水藝術教育等風水工作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優秀風水研究、風水調查、風水理論成果和風水專家。
第五條組織學術研討會,促進批評和理論工作的改進和發展。水月出版社的井。
第六條組織會員收集、整理、研究我國民族民間風水文化遺產,繼承和發揚民族風水的優良傳統。
第七條促進和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地區和海外華僑的風水組織和風水專家的聯系和交流,為促進中國風水事業和祖國統壹做出貢獻。
第八條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合作,根據國家政策發展風水文化產業。
第九條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發現和培養新生力量,發展貢獻風水工作者加入俱樂部。第十條中國風水協會實行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十壹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風水協會為團體會員。
第十二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在風水工作中取得壹定成績的風水工作者,均同意協會章程。本人申請協會會員資格,經兩名協會會員介紹,團體會員單位或協會指定機構推薦,協會批準,可成為協會會員。
會員條件細則根據章程另行制定,經主席團批準後,由大會領導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會員有義務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參加協會活動,維護協會權益,按時繳納會費。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會員有退出會議的自由。
第十四條嚴重違反協會章程或因違法犯罪觸犯刑律的,經協會主席團討論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對風水事業有特殊貢獻的臺灣省同胞和華僑,經審核批準,可以授予名譽顧問、名譽理事和名譽委員。第十六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查工作報告;
3.提交並修改中國風水協會章程。
4.選舉領導機構;
5.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代表大會選舉理事會。理事會選舉壹名主席。設副主席若幹人,主席和副主席組成主席團。主席團設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若幹人。協會副主席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壹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理事會不定期召開,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會議由主席或者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可以根據需要隨時召集。
第十九條本會設立名譽主席、顧問等名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薦或聘請。擔任名譽職務的,不再擔任董事。第二十條本會的資金來源:會費、社會贊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壹條本會的經費和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的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由協會全國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修改權屬於協會全國代表大會。本章程的條款和解釋屬於中國風水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