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規範商品房銷售廣告。
(壹)開發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商品房備案證明的,不得發布商品房銷售廣告。
(二)商品房銷售廣告時,應當明示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商品房承銷機構名稱、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或者現售商品房備案證明號。
(三)商品房項目的廣告名稱應當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現售備案證明中標註的名稱壹致,不得使用其他名稱。
(四)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材料必須真實、合法、準確,不得欺騙和誤導買受人。廣告中標明價格的,應當明確表示為實際銷售價格,並明示價格的有效期限;廣告中的項目位置示意圖應當準確清晰,比例適當;涉及內部結構、裝修的,應當真實準確;廣告中使用建築設計效果圖或者模型照片的,應當在廣告中註明;涉及物業管理內容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五)商品房廣告不得含有風水、占蔔等封建迷信內容;對項目情況的說明和渲染不得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資回報、融資或變相融資的承諾;項目的位置不得以項目到達特定參照物所需的時間來表示;不得誤導和宣傳規劃或建設中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及其他市政條件;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不使用其他項目的形象和環境作為本項目的效果展示;不得包含對買方戶口、就業、升學等事項的任何承諾;不得有未經政府部門確認的評比、排名、獎(牌)等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或開發項目的綜合評價;不得含有“職工到戶”、“戶口到戶”等商業宣傳內容。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商品房承銷機構發布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明確載明的事項,由當事人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約定。壹方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七)商品房銷售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者應當依法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稱、商品房承銷機構名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商品房銷售備案證明號等相關證明材料。不得為不符合規定的商品房銷售廣告提供服務。
二、規範商品房銷售現場公示
(1)商品房銷售現場項目位置示意圖、綠化效果圖、沙盤應準確清晰,比例適當,與實際規劃相符,不得提前規劃、透支或過度誇大,不得刻意回避項目周邊的不利因素。
(2)不得有虛假宣傳、誇大宣傳等。在商品房銷售的宣傳片、宣傳效果圖、裝修效果圖及相關宣傳資料中。
(三)帶裝修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預售許可前必須建造樣板房(室),樣板房(室)必須真實反映戶型、結構、面積和交付標準;主要裝修材料、設施設備的品牌和規格(型號、尺寸)必須公示。各樣板間(房間)的相對空間(包括客廳、臥室、餐廳、廚房、衛生間等。)明確標註與交付標準壹致的裝修內容。樣板房的裝修項目、裝修風格、采光等應與房屋裝修交付時壹致,確實與交付標準不壹致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在樣板間的顯著位置予以明示,並應在與業主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予以特別提示。交付毛坯房、建造樣板房(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如實說明交付標準。樣板間(室)不得隨意變更或取消。樣板房(室)保留時間自取得竣工綜合驗收記錄之日起不得少於6個月。
(4)商品房取得預售許可證後,應在10天內壹次性公開所有在售房源及每套房源價格,嚴格按照備案價格對外銷售。
(5)房地產開發企業對銷售人員的銷售行為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人員不得利用項目周邊尚處於規劃論證階段的交通、商業、文化教育設施等市政條件作為宣傳商品房、誘導和欺騙購房人的說明和承諾。
三、規範商品房銷售現場公示的內容和標準
(1)項目基本情況
1.相關證明。①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②不動產權證書;③房地產開發經營權證明;(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⑤建築施工許可證;⑥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擬公示項目現售備案證明);⑦商品房預售監管銀行名稱及資金監管賬號;經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⑨企業售後服務機構信息。
委托代理銷售的,還應當公示以下文件:《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商品房承銷機構備案證明》。
2.列表信息。銷售控制表應放置在銷售現場的顯著位置。銷售控制表可以顯示所有的房屋並記錄價格,包括每棟樓號、房號、建築面積(套內面積和公攤面積都要註明)、單價、總價、銷售狀況(出售的房屋標註不同,動態更新)。
3.認購協議及合同內容。認購協議、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及簽訂的補充協議內容。
4.不利因素。項目外部腰線是否遮陽,前陽臺立柱是否遮陽,消防通道是否遮陽,電梯是否直達地下停車場,車位大小是否影響停車,購買的附樓是否有管道,其他不利因素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內外規劃和環境。
5.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①《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2)土地使用權等房屋權利信息,在建工程是否抵押;(3)商品房使用手冊、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等。;(4)公共* * *服務設施權屬及建設完成時間;⑤項目所在區域的相關控制政策。
(二)現場銷售模式(沙盤)
銷售模型必須按照批準的總平面圖按比例制作,展示內容必須符合樓盤的實際情況。
銷售模型必須附有簡要的生產說明(模型規模、生產基礎、日期等。).
(3)現場銷售人員信息公示
設立商品房銷售人員宣傳臺,宣傳銷售人員的姓名和職務,銷售人員應當提供房源服務。
(四)設立專門提示欄,公示以下信息
買房小技巧。
商品房出售享受特殊政策或限制政策的權利。
商品房交易和產權轉移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範圍和收費依據。代辦費的收取應標明為消費者自願選擇,並承諾不以任何形式指定或委托第三方向買方強行收取費用。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名稱、前期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等。
其他相關收費明細、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
(五)信息公示標準
公示期自商品房銷售之日起至全部銷售結束。所有宣傳信息應放置在銷售現場的醒目位置,遵循全面、真實、準確、有效的原則,做到字跡清晰,標簽醒目。
公共信息壹般應以信息公示板(欄)或公示臺的形式進行公示。文字可以用塑料包裝裝訂成A4格式的冊或分冊,按類別擺放在宣傳平臺上,供買家閱讀。公示平臺上要有“項目信息,歡迎咨詢”的提示牌。企業及項目簡介、商品房銷售控制表等可通過公示牌(欄)等方式進行公示。
擬公示的證書中有復印件的直接復印,無復印件的按照1: 1的比例或A4幅面尺寸進行彩色掃描打印公示。
各類公共標誌(柱)的制作工藝應采用硬質框架(不銹鋼、鋁合金、鐵藝漆等。).公示牌、公告欄的圖片尺寸壹般為600mm×900mm或900mm×1200mm或2400mm×1200mm;展臺的屏幕尺寸壹般為500mm×400mm。公共標誌(柱)可以掛在墻上,也可以放在地板支架上。所有公示牌(欄)均在內容底部標註“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制”字樣。各企業要根據銷售現場的面積進行合理布局,多個宣傳內容要集中有序布置,不得隨意移動。
第四,規範代理銷售行為
(壹)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銷售商品房的,必須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包括各類商品房承銷機構、營銷策劃機構和提供房地產中介服務的電子商務平臺等。)依法成立,由項目所在地的房產銷售部門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委托的商品房承銷機構的銷售行為負責。
(2)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受委托的商品房承銷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明確委托期限、委托權限、傭金支付等內容。受委托的商品房承銷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買受人明示商品房銷售現場公示的內容。
(三)受委托的商品房承銷機構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傭金以外的任何費用。商品房承銷機構銷售商品房產生的傭金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任何房地產商品房承銷機構不得以“團購費、會員費、定金、服務費、電商費”等形式向買受人收取費用;不得通過第三方加價向買方變相收取傭金。買受人為購買該房屋所支付的所有費用均包含在買受人的總房價款中,與本合同約定的總房價款壹致。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的商品房價格應當與其商品房承銷機構的價格壹致,不得壹房兩價。
(五)在銷售代理中,應將各種優惠政策書面告知買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貨款;不得使用虛假或不規範的價格標誌誤導購買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定價方法進行價格欺詐;不得制造虛假供求信息,編造或傳播虛假信息進行惡意炒作;不得變相囤積房產,擾亂市場秩序。
五、規範新建商品房的轉讓和抵押登記。
(壹)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會同商業銀行向買受人提供商品房預抵押服務,公示各方責任,不得向買受人收取費用。
(2)商品房交付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為買受人及時辦理房地產轉移登記和抵押登記提供服務,不得向買受人收取任何費用。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需要委托第三方承擔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供的服務,代理買受人辦理商品房轉移登記、抵押登記等事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與第三方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事項和服務內容,由此產生的第三方服務費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
(4)買受人自願委托第三方機構承辦應由買受人辦理的事務,代為申辦商品房轉移登記、抵押登記的,由此產生的第三方服務費由買受人承擔。
(五)買受人申請或自願委托第三方機構申請辦理相關登記業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為買受人提供有償服務。
第六,規範合同簽訂
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商品房承銷機構在簽訂認購協議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不得免除自己的責任、加重買受人的責任或者排除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本合同示範文本涉及的所有內容均應采用示範文本的條款,不得另行約定補充條款。公示的合同示範文本應與本項目實際簽訂的合同內容壹致。
在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前,開發企業必須與買受人簽訂商品房銷售承諾通知書。書面告知買方項目及房屋情況,雙方簽字確認。本通知書壹式兩份,房地產開發企業壹份,買受人壹份。雙方簽字確認的承諾書應與網簽合同壹同上傳備案。
七。相關要求
請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高度重視,以規範商品房銷售廣告、規範銷售現場公示、規範代理銷售和簽訂合同為抓手,整改商品房銷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房地產開發企業凡存在違法宣傳、虛假宣傳、誇大宣傳行為或不按上述規定銷售的,立即進行自查整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專項檢查。違反本通知規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商品房承銷機構,將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采取停止網簽、劃撥預售資金、辦理相關手續等措施,停止其銷售行為。不良行為將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並視情況予以通報;凡涉嫌違法的,將依法查處。
本通知自2020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