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結婚證所需材料:本人戶口簿或集體戶口本、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結婚證辦理程序:
(1)應用。想結婚的男女雙方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報名時男女雙方必須同時在場。離婚的話也要持有離婚證。凡進行婚檢的,還應持有醫院出具的婚檢證明。
(2)復習。登記機關在審查雙方結婚申請時,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或者指定項目進行醫學鑒定。
(3)報名。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具書面聲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第五條: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另壹方,也不得由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
第6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應該鼓勵晚婚晚育。
第7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結婚:
(壹)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男女雙方要結婚,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了結婚證就等於確立了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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