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省紀委認定,陳弘平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制片人黨內紀律處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廣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陳弘平開除黨籍和公職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佛山市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貪汙罪、受賄罪三項罪名對其提起公訴。據公訴機關指控,其受賄金額高達654.38+2530萬元,港幣654.38+0720萬元。收受好處費後,為多人工作的公司項目提供便利,幫助其成為全國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
據佛山市檢察院起訴,2004年至2011年,陳弘平利用擔任揭陽市人民政府代市長、揭陽市委書記、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徐秋林財物,共計125.3萬元、1720萬元。
其中,2005年至2011期間,陳弘平在擔任揭陽市市長、市委書記期間,為廣東創鴻集團有限公司開發建設江南新城項目、金城龍庭項目、金城廣場(原伊萊紮廣場)項目、中國杜愚文化廣場項目、揭陽市榕城區舊城改造用地開發建設、玉湖實驗區翡翠龍街、商貿城廟開發等項目提供幫助。在此期間,陳弘平多次收受黃鴻明錢款,共計人民幣9500萬元、港幣1.5萬元。
此外,還涉嫌為李、周、、吳克東、等人在各自公司相關事項上提供幫助,幫助其成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揭陽市第四屆委員會副主席、第十壹屆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第十壹屆人大代表、全國勞動模範等職務,並收受相應賄賂。
關於貪汙罪的指控,2010年8月,陳弘平、林培強(另案處理)在揭陽市揭東縣錫場藤吊嶺柿子園山,為陳弘平修建“陰宅”風水工程和農莊。兩人約定,由林培強負責承包上述山區及工程建設,陳弘平負責解決工程建設資金。
陳弘平後來指示虛構的培英林場開墾900多畝耕地,修建水泥路,並要求揭陽國土局盡快撥付資金。
2010、165438+10月24日至65438+2月3日期間,揭陽市公路局、揭陽市國土局先後劃撥* * *元至培英公司賬戶。林培強隨後又陸續拿出上述資金,用於上石源山的道路和水壩建設。
2011年中,陳弘平以現金654.38+0萬港元,向負責廣東省地市級幹部考核、調配、過渡工作的原廣東省委組織部副部長林存德行賄,以求在廣東省地級市領導換屆後留任揭陽市委書記。
2012、10年,林存德將1萬港元退還給陳弘平。2065438+2005年4月21日上午9: 30。廣東揭陽市原市委書記、市長陳弘平貪汙案在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第壹法庭開庭審理。陳弘平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三項罪名發表了三點意見。首先,貪汙罪,他表示認罪,並強調受賄犯罪事實全部屬於自首,這是他主動說的;其次是貪汙罪。他認為自己沒有貪汙,但正常支持農業項目和農村道路建設,對社會有益。最後是行賄罪,他說他確實送了錢,但是否是行賄,他尊重法院的最終判決。
2065438+2005年7月7日上午,許秋林前夫吳卷入廣東揭陽壹起官商腐敗案。檢方指控,被告人吳單獨或夥同徐秋林向揭陽市公路局原局長鄭松標等人行賄。吳在法庭上認罪,但在調查期間改變了供詞,稱賄賂是徐秋林指使的。具體情況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