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升鄉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二)晉升鄉級正職領導職務,應當擔任副鄉級職務兩年以上;
(三)晉升鄉級副職領導職務,應當擔任科員級職務三年以上;
(四)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二十條
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的晉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晉升為巡視員的,應當是局級副職領導或者副巡視員五年以上;
(二)晉升副巡視員職務,應當擔任縣級正職領導或調研員五年以上;
(三)晉升調研員職務,須擔任縣級副職領導或副調研員四年以上;
(四)晉升為副調研員的,應當擔任鄉級正職領導或者主任科員職務四年以上;
(五)晉升為主任科員的,應當擔任鄉級副職領導或者副主任科員三年以上;
(六)晉升為副主任科員的,應當擔任科員三年以上;
(七)晉升為辦事員職務的,應當擔任辦事員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