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設立公墓,應當向公墓管理部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向公墓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公墓的申請報告;
(二)城鄉建設和土地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
(三)設立公墓的可行性報告;
(4)其他相關材料。建立經營性公墓,建設單位應當向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民政廳(局)。經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營性公墓由公墓建設單位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批準文件,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正式開業。
據該負責人介紹,墓地的使用年限不是永久的,也不是所謂的20年,而是與土地使用性質有關,壹般為50年或70年。根據《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經營公墓可以壹次性收取不超過20年的維護費,只要按時繳納這部分費用,就可以繼續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屆滿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建公墓是國家明文規定的,更不要說私人,禁止任何組織在農村土地上建公墓!國家對公墓的建設也有明確的規定,必須經過相關行政部門的審批,要求也很嚴格。原則上禁止占用農村土地,也就是說,墓地是在農村土地上違法建設的,人死後必須火化。火化後,骨灰可以葬在自己的土地上,但要求不準留墳。管理也很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