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和封建迷信都是有神論,都相信超自然神靈的存在,都是唯心主義的世界觀,都不符合科學,對社會發展有負面作用。因此,在現實生活中,經常出現以下兩種情況:壹是將正常的宗教活動誤認為迷信活動,從反對迷信活動的立場出發,禁止、抵制或打擊正常的宗教活動,從而幹擾和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另壹種是把迷信活動誤認為正常的宗教活動,認為停止迷信活動會幹擾和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這兩種理解都是不正確的,因為宗教與人們通常所說的不屬於宗教範圍的迷信是嚴格不同的。
1.意義不同。
宗教作為壹種社會意識形態,是客觀世界在人們頭腦中的虛幻扭曲的反映,是壹種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宗教壹般由宗教組織、信仰和觀念、道德規範、宗教儀式、戒律、經典等基本要素構成。在中國,主要有道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和伊斯蘭教。經過長期的發展和演變,這些宗教已經與我們民族的傳統文化和習俗融為壹體,成為我們民族社會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組成部分,成為壹支重要的社會力量。
迷信壹般是指對人或物的盲目信仰或崇拜。我國歷史上的占蔔、相面、風水、算命、斷字、招魂、解夢等。,是長期的活動,大多產生或流行於封建社會,習慣上稱為封建迷信。封建迷信活動是指神仙、巫婆、算命先生、風水先生利用人們的鬼神觀念、宿命論、占星術、風水、算命等手段欺騙群眾,索要錢財的活動。封建迷信是舊社會遺留下來的陋習,壹般由沈晗、神婆等迷信專業人士主持的算命、風水、占蔔、占蔔等活動組成。封建迷信活動沒有正式的組織形式、儀式、戒律和經典,不像宗教那樣具有群眾性、民族性和世界性。壹般迷信的專業人士會隨意聚散。
2.組織條件不同。
宗教有壹套完整的宗教經典、教義和教規,有正式的組織和神職人員,有信徒和活動場所。
封建範活動沒有教義、教規和紀律,沒有正式的組織,沒有固定的組織和場所。封建迷信活動沒有固定的經典信條和信仰對象。封建迷信活動中使用的所謂儒家經典,有的是從佛教、道教中提煉出來的,有的是迷信專業人士根據自己的需要編造出來的。封建迷信活動所崇拜的對象,基本上都是虛構的鬼神、神話人物,或者所謂的精靈。
3.不同的活動。
宗教有壹定的宗教體系、祈禱形式和壹定的節目活動。活動中有固定的經典、信條、場所和信仰對象,代代相傳。
封建迷信活動沒有體系,其活動荒誕、庸俗甚至野蠻。
4.活動的目的不壹樣。
宗教活動是為了宣傳上帝的力量,讓信徒信仰上帝,按照上帝的旨意做事,參加宗教活動是為了行善積德,修身養性。宗教作為壹種世界觀,對宇宙的生成、人類的起源、生命的意義、命運的安排等,系統地灌輸宗教觀點。,並要求人們遵守教規,忠於神靈(氣),忍讓順從,爭取來世幸福。重要人物的利益和行動符合“天意”,重要人物超越自我。它關註的是“終極”,即世界的根或萬物的源,也就是說真正的宗教的終極關註是在這個世界之外的。
封建迷信活動是迷信職業者騙錢生財的壹種手段。封建迷信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不幸時,求助於巫神、算命、燒香、拜佛。目的是借助某種超自然力量來探測和控制世間事物,以“神力”為私利服務。它關註的是當下的、實際的、世俗的事物和自我。
5.功能不同。
宗教主要起消極作用,但在壹定歷史條件下,在壹定範圍內,也有壹定的積極作用。宗教信仰是公民自由選擇的私事。壹般來說,正常宗教活動的結果不會對社會生活構成直接威脅。宗教在其形成和發展過程中,不斷吸收人類的各種思想文化,與政治、哲學、法律、文化,包括文學、詩歌、建築、藝術、繪畫、雕塑、音樂、道德等各種思想形態相互滲透、相互包容,成為世界豐富文化的組成部分。
封建迷信活動誤導人,耍花招,搞詐騙,甚至危害人民生命,危害社會秩序和群眾身心健康,破壞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
6.各國政策不同。
國家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權利,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是我們黨和政府的壹貫政策。
堅決制止和取締封建迷信活動。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我國刑法第251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國的壹貫政策是堅決依法取締封建迷信活動。打擊壹切危害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封建迷信。我國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組織、利用會門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封建迷信活動不受國家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