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熱線的職責如下:
1,辦理黨中央、國務院及其部門和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門、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門、區委的公文,呈(轉)閱,提出落實意見,報區政府領導同誌決定;
2、協助區政府領導組織起草或審查以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公文,負責區政府、區政府辦公室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
3、負責區政府會議工作,協助區政府領導同誌組織落實會議決定;
4、研究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高新區管委會、區政府部門請示區政府的事項,提出審核意見,報區政府領導審批;
5、根據區政府領導同誌的指示,對區政府各部門之間相互協商後仍有爭議的問題提出意見,報區政府領導同誌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1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政府的省長和副省長、市長和副市長、縣長和副縣長、區長和副區長、鄉長和副鄉長、市長和副鄉長。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有權罷免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或者罷免,須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