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紅線外的房子不能拆。根據法律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相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和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就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和補償安置標準的計算依據舉行聽證會。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後,方可向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
2.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第十九條。
拆遷人未按裁決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房、周轉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八條
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和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就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和補償安置標準的計算依據舉行聽證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集體討論決定,方可向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遷。
二、拆遷中遇到的糾紛如何解決?
1.經當事人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作出行政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拆遷人,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2、根據法律規定,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強制拆遷。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拒不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裁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執行,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