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國籍;
2.年滿18周歲;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5.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6.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以外兼職的,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國家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必要時,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四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忠於憲法,遵守憲法和法律,自覺接受中國的領導;
(二)忠於國家,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三)忠於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的監督;
(四)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依法治國,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恪守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七)誠實、公正、正直;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五條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或者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辭退、降職、開除或者處分;
(三)領取工資和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4)參加培訓;
(五)對本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