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警察違法嗎?
單純的罵人只是民事侵權,違法,但不會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壹般不會處罰。
如何投訴警察態度不好;
壹方面,警察可以向所屬的派出所或公安局投訴。另壹方面,如果違法行為是職務行為,他們可以向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縣、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於違法違紀的人民警察,我國《人民警察法》規定了明確的投訴渠道和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和警察工作秘密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
(四)刑訊逼供、體罰或者虐待罪犯的;
(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
(七)毆打他人或者指使他人毆打他人的;
(八)違法處罰或者收取費用的;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壹)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十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十六條公民或者組織有權對人民警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人民警察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督察制度,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和紀律的情況進行督察。
第四十八條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