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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黃石市戶口轉到宜昌市宜都市需要什麽證件和相關手續?

將戶口從湖北省黃石市遷移到宜昌市宜都市,需要當事人持身份證、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到宜都市公安派出所說明情況,辦理落戶手續。宜都戶籍派出所審核通過後,給當事人發放遷入證。

當事人應當到黃石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說明情況,憑《許可證》和上述證件申請辦理戶口遷移。

取得當事人戶籍材料後,當事人返回宜都市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戶口登記條例》規定:

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民遷居,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城市三日內,農村十日內,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居登記,並交驗遷移證明。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1.復員、轉業、退伍軍人由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出具證明。

2.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入境證件。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員,應當出示釋放機關出具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