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拘留。
2、指公安機關違反行政法規,在短時間內限制人身自由的壹種行政處罰。
3.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的壹種,也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構成犯罪,警告、罰款不足以處罰的案件。行政拘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妨礙或阻撓警察執行職務的違法犯罪行為有多種形式,大致可分為三個方面:
(1)演講。第壹,侮辱謾罵。辱罵、詛咒警察的執法形象或個人人格;第二是威脅和恐嚇。口頭挑釁警察,威脅警察本人或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三是栽贓陷害。以莫須有的名義挑撥離間,造成不明真相的群眾或媒體的誤解。
(2)身體方面。壹個是生理障礙。通過堵、擋、堵、截等行為,致使民警無法接近或者帶走執法對象的;二是肢體沖突。使用肢體推、拉、拽、拖等行為幹擾警察執行公務,不以造成警察傷亡為目的,以使執法對象擺脫控制或者管制為目的;
三是暴力抗法。對執行公務的民警采取打、砸、搶、殺等措施,造成民警傷亡和戰鬥力喪失,最終達到擺脫被控制或被控制狀態的目的。
如果當事人在警察辦案時辱罵警察,幹擾警察辦案,使警察辦案無法順利進行,那麽當事人很可能被拘留,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如果當事人使用了壹些暴力或者非法的手段阻止警方辦案,那麽當事人也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