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勞動者依照勞動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例如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告知用人單位。在這種情況下,辭職期從員工提交報告時開始計算。第二種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離職日期從勞動者離職並辦理離職手續之日起計算。最後,員工因自身原因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申請辭職的,辭職日期從企業批準後辦理交接手續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