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指和中指是1.5寸;
中間3指寬2寸;
小指第四指寬度為3寸;
拇指微曲,第壹拇指與中指垂直距離4寸;
第二部分(拇指根部)距離中指指尖5英寸。
擴展數據:
指量本來是指以患者自己的手指為標準來測量取穴,指寸只是骨骼程度的比較,不能作為標準,也不是骨骼程度所規定的。現在稱之為“手指測量”,以避免“大小相同”的誤解。低點是直寸和橫寸。
手指測量只能在骨骼測量的基礎上使用,不能以手指寸為單位測量身體各個部位,否則長度會不成比例。所以明代張介賓的《論語》說:“大小相同者,謂之與人同大。人的長短胖瘦不壹樣,穴位的橫向和縱向尺寸也不壹樣。現在壹樣大小的中指使用方法都是混著用的,所以人又瘦又長,人又胖又矮。不是謬誤嗎?故必因其形而取,必宜之。”
百度百科-手指比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