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設立縣級市的標準(壹)人口密度每平方公裏400人以上的縣,符合下列指標的,可以設立撤縣設區。1.在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含縣屬企事業單位聘用的農民合同工和常年臨時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有固定經營場所的鎮、街道、村農民出資或獨資從事第二、第三產業的從業人員,城鎮二級以上學校招收的農村學生,駐鎮單位人員,下同)不少於12萬人,包括從事非全縣總人口中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30%且不低於15萬人。2.全縣鄉級以上工業產值不低於工農業總產值的80%,不低於15億元(各項經濟指標均以1990年不方便價格為準,按年計算,下同),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10億元,第三產業產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20%以上, 且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人均不低於100元,總收入不低於6000萬元,並承擔壹定數額。 3.城市公共基礎設施較為完善,其中自來水普及率不低於65%,道路鋪裝率不低於60%,有良好的排水系統。(2)人口密度每平方公裏100至400人的縣,符合下列指標的,可設市撤縣:1。縣人民政府駐地城鎮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少於10萬人,其中從事非農產業的非農戶籍人口不少於7萬人。全縣總人口中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25%,不低於12萬人。2.全縣鄉級以上工業產值不低於工農業總產值的70%且不低於12億元。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8億元,第三產業產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20%以上;本級地方預算內財政收入人均不低於80元,總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並承擔壹定的支出。3.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相對完善。其中自來水普及率不低於60%,道路鋪裝率不低於55%,有良好的排水系統。(3)人口密度每平方公裏100人以下的縣,符合以下指標的,可設市撤縣。縣人民政府駐地鎮人口不低於8萬,其中具有非農業戶口的人口不低於6萬。全縣總人口中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低於20%且不低於10萬人。2.全縣鄉級以上工業產值不低於工農業總產值的60%且不低於8億元。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6億元,第三產業產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20%以上;本級地方預算內財政收入人均不低於60元,總收入不低於4000萬元,並承擔壹定任務。3.城市基礎設施相對完善。其中自來水普及率不低於55%,道路鋪裝率不低於50%,有良好的排水系統。(4)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在建立市場時可適當放寬條件:1。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盟)駐地。2.鄉級以上工業產值超過40億元,國內生產總值不低於25億元,地方預算內財政收入超過1億元,以上解釋指出為50%以上,經濟發達,布局合理。3 .沿海、沿江、沿邊的重要港口和貿易口岸,以及國家重點工程所在地。4.有特殊政治、軍事和外交需求的地方。符合上述條件之壹的地方設市,州(盟、縣)常駐鎮非農業人口不少於6萬人,其中非農業戶口從事非農產業的人口不少於4萬人。(五)少數經濟發達的鎮成為本地區的經濟中心,必要時可以撤鎮設市。設市時非農業人口不少於10萬,其中農業戶口中有非農產業的人口不少於8萬。地方本級預算內財政收入不低於人均500元,上述上解支出不低於財政收入的60%,工業產值在工農業總產值中的比重高於90%。(六)國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區確定的貧困縣和財政補助縣原則上不設立。(七)城市的建立,要符合城鎮體系和布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質和地理條件。(八)縣級市不設區和不設區的辦事處。撤縣設區後,原屬縣管轄的鄉鎮歸市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