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原因,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的,發生交通事故後,機動車壹方有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機動車使用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只有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才會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汽車貸款人的註意事項
需要註意的是,出借人必須保證出借車輛的性能狀況良好,沒有缺陷。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車輛的缺陷影響安全駕駛的,應當認定出借人有過錯。
出借車輛時,出借人應當將車輛借給持有與出借車輛準駕車型壹致的駕駛證的人。如果借款人沒有駕駛資格,那麽無論出借人是否知道,都應當認定為有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