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人事局劃入區委組織部公務員管理職能的具體事務和職責,原人事局除公務員管理的人事管理職責、原民政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職責、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責外,劃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責任增加
加大對職業中介和人才中介的審批和監管責任。
(3)強化責任
1,強化企事業單位統籌管理責任,完善勞動收入分配制度,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強化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責任,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強化統籌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融合的責任,加快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4.強化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水平,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強化促進就業責任,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勞動爭議仲裁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